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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止刑


以刑止刑【拼音】:yǐ xíng zhǐ xíng解释犹以刑去刑。出处《周书·武帝纪下》:“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示例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杀止杀。 ★《唐律·名例一》近义词以刑去刑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以刑止刑》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成语,其字面意思是通过刑罚来制止或消除刑罚的需要,核心内涵在于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主张使用严厉而恰当的刑罚来惩治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危害,最终使刑罚本身因无人犯法而无需施用的理想状态。这一理念深刻体现了古代法治思想中“刑期于无刑”的治理智慧,即将刑罚视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手段而非目的。

该成语的起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子等人的学说。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明确提出“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认为只有通过严明的法律和公正的处罚,才能让民众畏惧而不敢触法,进而减少犯罪,使社会趋于安定。韩非子在其著作中进一步阐发,强调“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指出过分宽纵反而会导致秩序混乱,而严厉的制度能有效约束行为。这些思想共同构成了“以刑止刑”的理论基础,反映了法家注重实效、强化国家权威的治理逻辑。

从历史背景看,“以刑止刑”的提出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礼崩乐坏的局面密切相关。当时传统的礼乐制度难以维持秩序,各诸侯国为求强盛,纷纷探索新的治国方略。法家思想应运而生,主张以法治国、赏罚分明,其中“以刑止刑”便是针对犯罪惩治与预防提出的具体策略。它不仅在秦国变法中得以实践,帮助秦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也为后世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如汉代的《九章律》、唐代的《唐律疏议》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种思想。

然而,“以刑止刑”思想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它过于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容易导向重刑主义,忽视道德教化和人文关怀。历史上,秦朝因律法严苛、刑罚残酷而迅速灭亡,便是过度依赖严刑峻法的反例。后世儒家思想对此多有批判,主张“德主刑辅”,认为治理国家应以教化为本、刑罚为辅。因此,这一成语也常引发关于法治与德治、惩罚与预防之间平衡的深刻反思。

在现代社会,“以刑止刑”的理念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它提醒我们,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以维护社会公正,但同时也需注重刑罚的合理性与人道性。当代法治建设强调“宽严相济”,既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又通过教育、矫正等手段预防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代“以刑止刑”中追求社会安宁的目标,但摒弃了其可能导致的严酷倾向。因此,这一成语不仅是历史文化的遗产,也为思考如何构建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传统智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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