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人情【拼音】:tiān lǐ rén qíng解释天理:天性。天然的道理和人的常情。泛指情理。出处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五:“孔子抱圣人之心,彷徨乎道德之域,逍遥乎无形之乡,倚天理,观人情,明始终,知得失。”示例吾岂不爱将军雄杰,但~上,难以相款。 ★明·徐渭《英烈传》第五十四回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泛指情理
“天理人情”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汉语成语,由“天理”与“人情”两个核心概念复合而成,整体上意指天然正确的道理与人之常情,常用来形容事物符合自然法则与普遍的人伦情感,是合理且应当被接纳的。这个成语蕴含着中国古代哲学中“天人合一”的思想精髓,强调天道(自然规律、宇宙法则)与人道(社会伦理、人之常情)的内在统一与和谐。 从语义构成上看,“天理”一词具有深厚的哲学与伦理学背景。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尤其经过宋明理学的发展,“天理”被提升为宇宙万物的根本法则和道德伦理的终极依据,它超越个体,是公正、仁爱的本源。例如,朱熹认为“天理”即“仁、义、礼、智”的总纲。而“人情”则指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情感、欲望以及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普遍常情,如亲情、友情、喜怒哀乐等。在儒家看来,理想的人情应是发乎自然、合乎礼义的,而非无节制的私欲。将二者并称,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最高的道德准则(天理)并非冰冷僵硬的教条,而是植根于、并恰当引导着普遍的人类情感(人情)。 该成语的运用,贯穿于对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法律实践与文化观念的评判之中。在传统司法领域,有“执法原情”的说法,意指执行法律时应探究并体恤案件背后的具体人情事理,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平衡。一个判决或决策若能被赞誉为“合乎天理人情”,则意味着它既秉持了公正的原则,又体现了人性的温度与现实的灵活性,因而易于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反之,违背天理人情的做法,则会被视为不近人情、僵化刻板,甚至伤天害理。 在文学与日常语言中,“天理人情”也常作为评判事物合理性的标准。例如,形容一个故事结局圆满,好人得报、恶人受惩,可以说是“顺应了天理人情”;评论一项政策或行为体贴民意、深得人心,也可谓之“通达天理人情”。它超越了简单的逻辑正确,更指向一种符合社会普遍道德情感与自然正义的更高层面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天理人情”这一成语高度浓缩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宇宙、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深刻理解。它倡导的是一种兼顾普遍法则与具体情境、融合理性原则与人文关怀的智慧。直至今日,这一观念仍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提醒人们在追求原则与秩序的同时,不忘对人性常情的尊重与体察,致力于构建一个既合理又合情的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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