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慎罚【拼音】:míng dé shèn fá解释慎:谨慎。多行恩惠,少用刑罚。出处《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示例《书》云:~。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以崇其宽。 ★《后汉书·质帝纪》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施政
“明德慎罚”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其核心内涵是统治者应先彰明自身德性、教化民众,然后谨慎地使用刑罚。这一理念渊源深远,可追溯至西周初年的统治智慧,集中体现了早期儒家所推崇的“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对后世的政治哲学和法制实践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 从历史背景来看,“明德慎罚”思想的明确提出与西周统治者的深刻反思密不可分。周朝取代商朝后,以周公旦为代表的统治者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认为商纣王暴虐无道、滥用酷刑是其失去天命、导致王朝覆灭的关键原因。因此,周朝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的思想,认为唯有有德者方能承受天命、保有天下。在此框架下,“明德”即要求统治者自身修养高尚品德,以身作则,并通过礼乐教化来引导和熏陶百姓,使民心归附;“慎罚”则强调刑罚的使用必须审慎、公正、有节制,不能滥施严刑峻法。这一思想在《尚书·康诰》等周初文献中有明确记载,是周朝“敬天保民”政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思想内涵上,“明德”与“慎罚”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二者并非对立,而是有主有次、相辅相成。“明德”是根本和前提,它指向的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治国方略,即通过道德榜样和礼乐教育来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防患于未然。“慎罚”则是在教化未能完全奏效、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必要补充手段,但它强调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和威慑,而是惩前毖后、辅助教化。刑罚的施行必须经过慎重考量,合理合法,并抱有哀矜之心,即《尚书》所言之“刑故宥小过”。这种思想将法律与人情、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蕴含着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 这一成语所代表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及其后继者大力倡导“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进一步发展了其中的德治思想。孟子提倡“仁政”,反对“虐政”,亦是此思想的延伸。尽管法家思想一度强调严刑峻法,但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明德慎罚”或“德主刑辅”正式成为官方主流的法律指导思想。历代法典如《唐律疏议》等,其立法精神都贯穿着“礼法结合”、“恤刑慎杀”的原则。可以说,它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教化、慎刑罚的基本性格,并成为衡量政治是否清明、司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价值标准。 总而言之,“明德慎罚”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贯穿中国数千年政治法律史的核心智慧之一。它强调道德引领与法律惩戒的平衡,主张治理国家应以教化培植根本,以刑罚作为不得已的辅助工具,且使用时须极度审慎。这一思想至今仍对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司法的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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