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君之罪【拼音】:qī jūn zhī zuì解释欺骗君主的罪行。出处明·许仲琳《封神演义》第二回:“且煌煌天语,谁敢有违,以自取欺君之罪。”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主语、宾语;用于封建社会背景
“欺君之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臣民以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蒙蔽君主的行为,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罪行。这一成语不仅反映了封建专制体制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也深刻体现了传统政治文化中对忠诚信义的道德要求。其字面意义直指“欺骗君主”,但在历史实践中,其内涵往往随着朝代律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而有所扩展,成为维护皇权统治、规范君臣关系的关键法律与道德工具。 从历史渊源来看,“欺君之罪”的观念早在先秦时期就已萌芽。《尚书》《周礼》等典籍中已有对臣子不忠、欺瞒上级的谴责。至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欺君行为被正式纳入律法条文。例如,秦律中设有“不忠”“罔上”等罪名,汉律则进一步细化,对谎报政绩、隐瞒灾情、伪造祥瑞等行为皆施以严惩。唐代《唐律疏议》更将“对制诈不以实”列为专项,明确规定向皇帝奏事不实者可处徒刑乃至极刑,体现出法律对皇权维护的周密性。 在具体表现上,“欺君之罪”覆盖范围广泛。除直接撒谎欺骗外,还包括隐瞒重要情报、篡改文书、勾结内外、虚报功绩或灾荒,甚至利用天文异象或祥瑞之说迷惑君主等行为。在某些历史时期,连进谏不当或言辞疏失也可能被引申为“欺罔”。例如明朝洪武年间,因奏章中有忌讳字眼而被定为“欺君”的案件屡见不鲜,可见其定义常与君主的个人意志和敏感心理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这一罪名的刑罚通常极为严厉,轻则削职流放,重则满门抄斩,甚至株连九族。历史上著名案例众多,如战国时赵国郭开受贿瞒报军情,加速赵国灭亡;明代严嵩父子欺瞒嘉靖皇帝、操纵朝政,最终身败名裂。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欺君之罪”在实践中的威慑力,也反映出它常被用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权臣常以此罪名排除异己,而君主亦可借此巩固权威、整肃朝纲。 从文化意义上讲,“欺君之罪”深深植根于儒家“君君臣臣”的伦理框架中。它强调臣子对君主的绝对忠诚,将诚信视为政治道德的核心。孔子曰“臣事君以忠”,孟子虽主张“民贵君轻”,但仍强调君臣间的信义义务。因此,“欺君”不仅是对法律的触犯,更是对传统纲常伦理的背叛,在道德层面受到强烈谴责。这种观念直至帝制终结仍影响着中国人的政治伦理观。 总之,“欺君之罪”作为一个历史成语,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成为集政治制度、法律实践、道德伦理于一体的复合概念。它既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也折射出传统社会对诚信与忠诚的价值追求。今天,这一词语仍偶用于文学或日常语境,比喻极其严重的欺骗行为,但其背后的历史重量与文化脉络,始终提醒着权力监督与政治诚信的永恒课题。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