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致刑【拼音】:yǐ xíng zhì xíng解释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出处《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又《去强》:“以刑致刑,国治。”《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而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以刑致刑”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尤其与商鞅、韩非子等思想家的主张密切相关。其字面意思是通过刑罚来招致更多的刑罚,深层含义则指滥用严刑峻法不仅无法有效治理社会,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犯罪和混乱,最终导致政权的危机。这一概念体现了法家“以刑去刑”理想的反面实践,即当刑罚失去分寸、沦为暴政工具时,就会走向统治者期望的反面,成为社会动荡的催化剂。它在中国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常被用来批判过度依赖刑法而忽视德治与教化的统治方式。 从历史背景来看,“以刑致刑”的思想与战国时期法家的政治实践紧密相连。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强调“以刑去刑”,主张用严厉的刑罚威慑百姓,使其不敢犯罪,从而达到“无刑”的境界。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刑罚过于严苛、不公或滥用,反而会激起民怨,促使人们铤而走险,形成“法令滋章,盗贼多有”的恶性循环。韩非子虽也重视刑法,但他同时指出“刑繁而邪不胜”,暗示单纯依靠刑罚可能适得其反。因此,“以刑致刑”成为法家理论内部的一种自我反思,警示统治者需平衡法与德,避免极端化。 这一成语的哲学内涵,反映了中国古代“宽猛相济”的治理智慧。儒家提倡“德主刑辅”,认为刑罚应作为教化的补充,而非首要手段。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直接点出了严刑的局限性——它或许能暂时禁止行为,却无法培养人民的道德自觉,甚至可能摧毁社会信任。相比之下,“以刑致刑”揭示了当法律失去人情与公平时,会如何侵蚀社会根基,引发连锁反抗。这种思想对后世中国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如唐代《唐律疏议》便强调“慎刑”原则,以避免陷入“以刑致刑”的困境。 在实际历史案例中,“以刑致刑”的现象屡见不鲜。秦朝以严刑峻法著称,最终却因民不聊生、酷吏横行而迅速灭亡,成为这一成语的鲜活注脚。后世如隋炀帝的暴政、明朝厂卫特务统治等,也都因刑罚过度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反观汉初“文景之治”和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则通过轻徭薄赋、简化刑罚,实现了社会稳定。这些对比说明,法治虽不可或缺,但若失去人文关怀和适度原则,便可能适得其反,正如《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在现代社会,“以刑致刑”的警示意义依然不减。它提醒立法与司法者,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与秩序,而非单纯惩罚。过度严苛的刑法可能加剧社会对立,甚至催生更多犯罪;相反,结合教育、经济调节等综合手段,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全球刑事司法改革中“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也体现了对单纯报应刑的反思。因此,“以刑致刑”不仅是历史成语,更是一种永恒的政治智慧,告诫我们:治理之道,在于平衡法律与人性,以刑为末,以德为本,方能避免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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