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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钺之诛


斧钺之诛【拼音】:fǔ yuè zhī zhū解释《庄子·至乐》:“钺:古代兵器,像大斧;诛:杀戮,杀死。用斧、钺杀人的刑罚。泛指死刑。出处《庄子·至乐》:“庄子之楚,见空髑髅髐然有形,撽以马捶,因而问之曰:‘夫子贪生失理而为此乎?将子有亡国之事、斧钺之诛而此乎?’”示例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22卷:“台臣复交章劾奏,请加~。”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泛指死刑

成语“斧钺之诛”源远流长,是中国古代刑罚文化的典型体现。其中,“斧”和“钺”均为古代刑具,特指用于斩杀的重型兵器。斧多为短柄砍斫工具,而钺形似大斧,常为长柄,兼具仪仗与刑杀功能,象征权力与威严。二字连用,强化了刑杀的残酷性与权威性。“诛”字本义为谴责、讨伐,后引申为处死、消灭。因此,“斧钺之诛”字面意指以斧钺执行死刑,深层则泛指极刑或严厉的惩处,常用来形容罪行深重而遭受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一成语的诞生与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在先秦时期,“斧钺”是君王或统帅执掌生杀大权的象征。《国语·鲁语》中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之载,说明斧钺之诛属于最高级别的刑罚,多用于征伐叛逆或处置重大罪犯。历史上,许多著名事件都与之相关,如商纣王暴政下比干受诛,虽未必确用斧钺,但后世常以此类刑具代指暴君滥刑;而《史记》中记载的韩信、彭越等功臣被诛,亦反映了政治斗争中“斧钺之诛”的残酷现实。成语因而承载了深厚的历史记忆,成为权力、法律与暴力交织的文化符号。

从语义演变看,“斧钺之诛”不仅指实际刑杀,更衍生出比喻与警示意义。在文学作品中,它常用来渲染悲剧氛围或谴责暴政,如杜甫诗句中“诛求何多门”虽未直用此成语,但精神相通。明清小说如《水浒传》里对贪官污吏的批判,亦暗含此种严惩的期待。同时,成语也渗透于古代政治哲学,儒家强调“慎刑”,法家主张“重典”,而“斧钺之诛”恰是法家严刑峻法的体现,警示世人遵守纲常、敬畏法度。

在现代语境中,“斧钺之诛”的使用已趋于书面化和历史化。它不再指代实际刑罚,而多用于强调对严重罪行的道德谴责或象征性惩罚,如批判腐败时喻其“当受斧钺之诛”。成语的存续,反映了汉语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也让今人得以窥见古代社会秩序与伦理观念。其冷峻铿锵的音韵,至今仍能唤起人们对正义与惩罚的深刻思考,成为中华语言宝库中一枚充满力量的遗珍。

综上所述,“斧钺之诛”是一条植根于古代刑律、融汇历史与文化的成语。它从具体的刑具名称升华为抽象的法律与道德概念,见证了中华文明中对罪与罚的认知演变。通过它,我们不仅能理解古代刑罚的严峻,更能反思权力、正义与人性的永恒命题。在当代,这一成语虽褪去了血腥的现实色彩,但其蕴含的警示意义与文化重量,依然在语言长河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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