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不容【拼音】:tiān lǐ bù róng解释天理:天道;容:容忍、宽容。旧指做事残忍,灭绝人性,为天理所不容。出处元·无名氏《朱砂担》第四折:“才见得冤冤相报,方信道天理难容。”示例如此冤情,若不诛卫郑,~,人心不服。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四十二回近义词天理难容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感慨英文intolerable justice
“天理不容”是一个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成语,其字面意思是“天理不能容忍”,用以形容某些行为或事件极其恶劣,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自然法则,达到了连上天都无法宽恕的地步。这个成语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感应”与“道德至上”的哲学思想,它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严厉谴责,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公正与道义的普遍诉求。 从语义构成来看,“天理”一词源自宋明理学,指宇宙间永恒、公正的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是超越人为规定的终极准则;“不容”则表示无法接纳或忍受。两者结合,强调了违背基本道义的行为所面临的终极审判意味。在传统认知中,“天”被视为道德与秩序的化身,其“不容”即代表了一种无可辩驳的终极否定。因此,该成语常被用于指责那些丧尽天良、罪大恶极的行径,如背信弃义、残害无辜、践踏伦常等,带有强烈的道德批判色彩。 在历史与文学作品中,“天理不容”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重大罪恶的控诉。例如,在古典小说《水浒传》中,作者常以此语谴责贪官污吏的暴虐;在民间戏曲里,它亦是揭露恶人恶行的常用台词。这一成语的运用,不仅强化了叙事的情感张力,也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观念。通过将恶行与“天理”对立,它唤起了人们对正义终将伸张的信念,成为维护社会伦理的精神武器。 从哲学层面而言,“天理不容”根植于儒家“天命”与“仁义”思想,同时也融合了道家对自然之道的尊崇。它暗示人类行为必须符合宇宙间的和谐秩序,一旦背离,便会招致天谴或社会共诛。这种观念在历史上曾起到规范行为、震慑邪恶的作用,但也需注意,在封建时代它有时可能被权贵用以强化自身权威,将“天理”解释为符合统治需求的教条。 在现代语境中,“天理不容”的使用虽不再具有浓厚的宗教或神秘色彩,但其道德谴责的核心功能依然鲜活。它常见于对社会不公、人性沦丧事件的评论中,表达了公众对极端恶行的愤怒与不齿。例如,在针对暴力犯罪、腐败丑闻或生态破坏的批判时,这一成语能以凝练的语言激起强烈的道德共鸣。它提醒人们,即便在世俗化的今天,某些基本的人类价值——如公平、良知与尊严——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总之,“天理不容”不仅是一个语言工具,更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缩影。它跨越时空,持续警示着世人: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对正义的坚守和对邪恶的抵制,始终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这一成语以其铿锵之力,默默守护着人性中那份对“天理”的朴素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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