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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文峻法


深文峻法【拼音】:shēn wén jùn fǎ解释犹言严刑峻法。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出处《北齐书·李稚廉传》:“显祖尝召见,问以治方,语及政刑宽猛,帝意深文峻法,稚廉固以为非,帝意不悦。”示例近义词严刑峻法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指残暴统治

深文峻法: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深文峻法”出自《史记·酷吏列传》,原文为“深文巧诋,陷人于罪”,后逐渐演化为“深文峻法”这一固定搭配。其核心含义是指制定或执行法律条文时,刻意追求苛刻严峻、细密繁琐,甚至通过曲解法律本意来加重刑罚,以达到严酷统治或打压异己的目的。这一成语蕴含鲜明的批判色彩,常用来形容法令苛刻、刑罚残酷的治理方式,反映了法家思想中严刑峻法倾向的弊端。

从历史渊源来看,“深文峻法”与战国至秦汉时期法家思想的实践密切相关。尤其是秦朝推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将法律条文制定得极为细密严苛,并严格执行连坐、重刑等措施,形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景象。汉代虽吸取秦亡教训,主张“德主刑辅”,但某些时期(如汉武帝任用张汤、杜周等酷吏)仍存在深文峻法的现象。史载酷吏往往“舞文巧法”,刻意罗织罪名,使法律失去公平本性,沦为政治斗争工具。

在语义构成上,“深文”指法律条文深奥苛刻,或刻意深入推究文字以罗织罪名;“峻法”则指刑罚严厉残酷。二者结合,不仅强调法律形式的严苛,更突出执法过程中人为的恶意曲解与滥用。这与“严刑峻法”略有不同——后者侧重刑罚本身的严厉,而“深文峻法”更强调通过法律文字的技术性操纵来达到严酷目的,带有更强的阴谋性和主观恶意。

这一成语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儒家主张“礼法结合”“哀矜折狱”,反对滥用刑罚;道家提倡“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批判过度依赖法律;历代明君贤臣也多强调“法贵简当”,避免条文繁琐伤民。深文峻法被视为背离仁政、摧折民心的暴政特征,历史上往往与吏治腐败、社会动荡相联系。如明代厂卫特务滥用诏狱、清代文字狱常牵强附会,皆是深文峻法的典型表现。

在现代语境中,“深文峻法”的批判内涵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它警示立法应简明公正,司法须秉持善意,避免利用专业壁垒或繁琐程序损害公平。同时,这一成语也提醒我们,法治的真谛不在刑罚严酷,而在於法律本身符合公义,且执行过程透明公正。任何脱离人性基础、刻意陷人于罪的法律实践,终将侵蚀社会信任,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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