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拼音】:shí è bù shè解释指罪恶极大,不可饶恕。出处《隋书·刑法志》:“又列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示例这个暴徒,拦路抢劫,谋财害命,真是~。近义词罪大恶极、罪该万死反义词罚不当罪、立功赎罪歇后语千古的罪人语法作谓语、定语;指罪恶极大英文unpardonably wicked 日文極悪非道(ごくあくひどう)である德文ungeheure (od. unentschuldbare) Verbrechen begangen haben
“十恶不赦”是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成语,它源自封建时代的刑律,特指十种最为严重、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这“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名在历代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均有明确记载,并被视为触犯封建统治根本和伦理纲常的极致罪行。一旦被判定为“十恶”,犯罪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且通常不得享有赦免、减刑或赎罪等法律特权,体现了古代法律“严惩不贷”的原则。 从历史背景来看,“十恶”之罪的设立,紧密服务于封建皇权与宗法制度。例如,“谋反”指企图推翻朝廷,直接威胁皇权;“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等象征物;“不孝”则针对违背孝道的行为,如殴打或诅咒尊亲。这些罪名不仅维护了政治秩序,也强化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社会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十恶”往往与“常赦所不原”的规定相关联,即即便皇帝颁布大赦令,这类罪犯也通常不在赦免之列,以示其罪行之深重不可宽恕。 随着时代变迁,“十恶不赦”的含义逐渐从具体法律条文延伸至日常语言中,用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原谅的人或行为。在现代汉语中,它常被用于道德谴责,强调某些行为如背叛国家、残忍暴行或极端背德,已超出社会容忍底线。尽管封建法律中的“十恶”内容已不再适用,但成语所承载的“罪责极重”的核心意象仍深入人心,成为汉语里表达强烈道德愤慨的生动词汇。 这一成语的演变,反映了中国法律文化从古代刑律向现代法治的过渡。今天,我们使用“十恶不赦”时,多聚焦于其道德评判功能,而非具体法律条款。它警示人们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体现了中华文化中对正义与伦理的高度重视。通过了解“十恶不赦”的历史渊源,我们不仅能领略古代法制的特点,也能更深刻地理解汉语成语如何承载历史记忆与文化价值观,并在时代流转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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