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的意思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拼音】:yī zài zé yòu,sān zé bù shè解释一再:第一、二次;宥:宽容。第一、第二次可以宽容,再三违犯就不能赦免了。出处《管子·立政》:“一再则宥,三则不赦。”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源自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与政治智慧,其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于初次和再次犯错的人予以宽恕,但若屡教不改、第三次触犯,则不再赦免。这一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四字成语,而更接近于一种典故或谚语式的格言,体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宽严相济”“惩前毖后”的思想原则。

从历史渊源看,这一观念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舜典》中已有“眚灾肆赦”的记载,强调对过失犯罪予以宽免;而《周礼》中则明确提出“三宥三赦”制度,即对特定情形(如不识、过失、遗忘)给予宽宥。后世的“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在此基础上发展,更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悔改态度的考量。它既非单纯纵容,也非一味严酷,而是通过渐进式惩戒,给予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维护社会规范的严肃性。

这一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例如,汉代曾推行“先教后刑”政策,对轻微初犯者以教化为主;唐代《唐律疏议》中亦体现类似精神,对某些犯罪按次数区分处罚力度。在政治治理上,君主对臣下的过失往往给予两次宽免,但若第三次再犯,则视为“枯恶不悛”,必加严惩。这种做法既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警示众人不可挑战底线,体现了儒家“中庸”思想与法家“信赏必罚”观念的结合。

从文化内涵分析,“一再则宥”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容错机制与人文关怀。古人深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给予改过机会符合道德教化目的。而“三则不赦”则划定了容忍的边界,强调规则的权威性。这种“事不过三”的逻辑,既维护了社会秩序,也避免法律陷入僵化苛责。它背后隐含了对人性复杂性的认知:既相信人具有向善的可能,也正视其可能存在的惰性与恶意。

在现代语境下,这一理念仍具启示意义。在管理、教育乃至人际交往中,适度宽容初犯者有助于建立信任、促进成长;但明确底线、杜绝姑息养奸,同样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不过,其局限性亦需注意:古代社会强调威权与服从,而现代法治更注重程序公正与个案正义,“三次”的机械划分未必适用于所有情境。因此,我们更应汲取其“教罚相承”的精神内核,而非简单套用形式。

总之,“《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凝结了中国古代治理智慧,反映了对人性、伦理与秩序关系的深刻思考。它不仅是历史中的法律原则,更是一种文化遗产,提醒我们在宽恕与严厉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教化为本、惩戒为辅的社会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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