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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为父隐


子为父隐【拼音】:zǐ wéi fù yǐn解释儿子为父亲隐瞒劣迹。【出处】:《论语·子路》:“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桓宽《盐铁论·周秦》:“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示例以前,中国人讲究‘~,父为子隐’,于是隐来隐去,就把真理正义全隐得没有影儿了。 ★老舍《老舍自传》第六章第三节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指父子间的人情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弟子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为父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伦理原则,源自《论语·子路》篇。孔子在回答叶公关于“正直”的提问时提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段话反映了儒家思想中关于亲情与法律冲突时的价值取向。孔子认为,亲人之间互相隐瞒过错,并非不道德,反而是人性真情的自然流露,其中蕴含着更深层次的“直”——即基于人伦亲情的正直。这一观念与当时法家强调的“告奸”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儒家以家庭伦理为社会根基的思想。

从历史背景来看,“子为父隐”产生于宗法制度森严的周代社会。在“家国同构”的体系下,家庭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的稳固。儒家将孝道视为道德体系的核心,认为维护亲情和谐优先于机械的法律执行。汉代以后,这一理念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形成“亲亲相隐”制度。例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除谋反等重大罪行外,亲属间容隐不负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既是对人情的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中亲属相互指证导致的伦理悲剧。

“子为父隐”的思想内涵具有多维度解读。在伦理层面,它强调了特殊关系中的义务优先性,认为家庭成员间的忠诚是维系社会信任的基础。在哲学层面,它体现了儒家“爱有差等”的原则,即道德责任根据亲疏关系而有不同层次。这一观念与西方强调普遍性法律原则的司法传统形成有趣对比。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并非无条件主张隐瞒,孔子同样强调“义”的制约,在亲情与更大道义冲突时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权衡。

这一成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实践上,中国古代长期保留了容隐制度,直至清末修律才逐渐改变。在文化心理上,它塑造了中国人重视家庭纽带、强调亲情优先的价值观。在文学创作中,从元杂剧到现代影视作品,“情与法”的冲突常成为动人题材。但同时,这一观念也受到诸多批评,特别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背景下,人们质疑其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纵容犯罪。

在当代社会,“子为父隐”的现代转化值得深思。完全照搬古代做法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但其中蕴含的对人性温情的考量仍有启示。现代法律体系中类似“拒证特权”的规定,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这一传统智慧的扬弃——既保护亲属关系的基本信任,又通过严格界定适用范围(如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来平衡公私利益。这启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时,如何兼顾冷峻的法律理性和温暖的人伦情感,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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