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拼音】:tān wū shòu huì解释利用职权非法取得钱财。出处邓小平《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官场等英文corruption and accept (or take) bribes法文corruption
“贪污受贿”作为一个四字成语,其内涵实由“贪污”与“受贿”两个独立而又紧密关联的词汇组合而成。“贪污”一词,意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受托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侵吞”与“占有”,是公权力对公共财产的直接窃取。“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以公共权力换取私人利益。二者虽行为方式有异,但本质都是对公共职权廉洁性的严重亵渎与背叛,因此常被并称,用以概括最为典型和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 从历史渊源来看,贪腐行为与公共权力的产生几乎相伴相生。中国古代典籍中,虽未直接出现“贪污受贿”这一固定成语,但对类似行为的记载与抨击史不绝书。例如,《诗经》中便有“贪人败类”的训诫;秦律、唐律等历代法典均对“受赇枉法”等行为设有严刑峻法,如“监守自盗”、“受财枉法”等具体罪名,其内涵已完全覆盖了今日“贪污受贿”所指。将“贪污”与“受贿”合并作为一个高度凝练的批判性概念广泛使用,则更常见于近现代,尤其成为表述官员腐化、吏治败坏现象的核心术语。 这一成语所指向的行为,对社会和国家肌体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与破坏性。在经济层面,它直接蚕食社会财富,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政治层面,它侵蚀政府公信力,削弱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可能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在社会层面,它加剧贫富分化,激化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使勤劳致富的价值观受到冲击。因此,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贪污受贿”都被视为必须坚决铲除的政治毒瘤与社会公敌。 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语境中,“贪污受贿”具有极为明确和严肃的界定。它不仅是一个文学性或描述性成语,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重大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贪污罪与受贿罪均属独立罪名,构成要件清晰,惩处极为严厉,最高刑罚可至死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将反腐败斗争置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反对“贪污受贿”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意志与坚定实践。 综上所述,“贪污受贿”这一成语,深刻揭示了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本质。它跨越历史,警醒世人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它立足现实,是法治社会严厉打击的对象;它更指向未来,昭示着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是为政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理解这一成语,不仅是掌握一个语言词汇,更是认识一种深刻的社会政治现象及其背后的治理逻辑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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