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杀勿论【拼音】:gé shā wù lùn解释格:打;格杀:打死;勿论:不论罪。指把拒捕、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出处《后汉书·刘盆子传》:“诸卿皆老傭也。今日设君臣之礼,反更殽乱,儿戏尚不如此,皆可格杀。”示例如有白拒捕等事,~。 ★《负曝闲谈》第三回近义词格杀无论、格杀不论、格杀弗论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英文kill on the spot with no other admittance 法文tuer indistinctement tous ceux qui résistent
成语“格杀勿论”源自中国古代法律与军事语境,其字面意义为“击杀而不追究责任”,通常指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执行者有权当场处决反抗或违规者,无需经过常规司法程序。这一表述由“格杀”与“勿论”两部分组成:“格杀”意为击杀、打死,强调暴力手段的直接性;“勿论”则表示不予追究、不论罪责,体现了一种法外特权的赋予。从历史渊源看,该成语的出现与古代维护社会秩序或战场纪律的严苛手段密切相关,反映了特定时期法律执行中暴力与权威的结合。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类似“格杀勿论”的概念早有记载。例如,《周礼》中提及“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允许对侵犯家园的盗贼就地处置;汉代律法亦有“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的规定,赋予民众在自身受威胁时的自卫权。至明清时期,这一理念进一步制度化,常出现在官方文书或军令中,用于镇压叛乱、追捕逃犯或维持治安。例如,清代缉捕盗匪时,官府常下令“拒捕者格杀勿论”,以威慑反抗行为。这些历史实践表明,该成语最初是作为法律或军事领域的一种特殊授权,旨在应对突发危机,但其滥用也可能导致暴力执法与社会不公。 从语义演变来看,“格杀勿论”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已逐渐泛化,不再局限于法律或军事场景。它常被引申形容对某事物或行为采取极端严厉、不留余地的处理态度。例如,在商业竞争或政策执行中,人们可能用“格杀勿论”比喻彻底清除障碍或坚决杜绝不良现象。然而,这种引申往往带有夸张色彩,强调决绝手段而非实际杀戮。成语的现代应用也多见于文学、影视作品或新闻报道中,用以渲染紧张氛围或批判过度暴力,其内涵已从具体法律术语转化为一种象征性表达。 值得关注的是,“格杀勿论”所蕴含的伦理与法律争议。在传统社会,它体现了“以暴制暴”的治理思维,虽在特定情境下能快速平息事态,但容易滋生权力滥用,忽视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比例原则”与司法审查,类似“格杀勿论”的极端授权已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当代法律普遍规定,执法者仅在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时方可使用致命武力,且事后需接受调查。因此,这一成语在现代语境中常带有负面意涵,多用于警示权力失控或反思历史教训。 总之,“格杀勿论”作为成语,既承载着古代中国法律与军事实践的历史印记,又经历了语义的现代转型。它从一种具体的暴力授权,演变为形容决绝手段的泛化表达,其背后折射出社会秩序观念与法治精神的变迁。在使用时,需注意其历史语境与现实界限,避免美化暴力或误解其法律含义。对于今日社会而言,这一成语更应成为反思权力边界、倡导程序正义的镜鉴,而非实际行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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