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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恶相恤


同恶相恤【拼音】:tóng wù xiāng xù解释指对共同憎恶者,必相互援助以对付之。同“同恶相助”。出处春秋·鲁·左丘明《左传·闵公元年》:“简书,同恶相恤之谓也。”示例近义词同恶相助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同恶相恤”这一成语,源于中国古代史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原文记载为“同恶相求,如市贾焉”,后逐渐演化为“同恶相恤”或“同恶相济”。其字面意思是指共同作恶的人相互同情、相互帮助。这一成语蕴含了深刻的贬义色彩,通常用来形容坏人之间因利益或处境相似而彼此勾结、相互庇护的行为。它揭示了人性中一种阴暗的联合形式,即并非出于正义或道义,而是基于共同的恶行或私欲所形成的同盟。

从历史语境来看,该成语的产生与春秋时期诸侯国间的复杂政治斗争密切相关。当时,各势力集团为了争夺权力,往往不惜与同样心怀不轨者联合,以对抗外部压力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联合的本质是脆弱且功利的,因为它建立在自私的基础之上,缺乏真正的信任与道义支撑。因此,“同恶相恤”不仅描述了行为表象,更暗示了这种关系的临时性与危险性——一旦利益发生冲突,联盟便可能瞬间瓦解,甚至反目成仇。

在文化内涵上,“同恶相恤”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义”与“利”的鲜明价值判断。儒家思想强调“以义相交”,崇尚君子之盟;而“同恶相恤”则被视为小人之交,是背离道德准则的负面典型。它警示人们,建立在恶行之上的关系终究难以持久,且终将招致祸患。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等成语,它们体现了在困境中基于善意与责任的互助,彰显了积极的社会价值观。

在现代社会,“同恶相恤”的现象仍具现实意义。它可用来形容贪污腐败分子间的包庇勾结、犯罪团伙间的分工协作,或国际关系中某些势力为私利而形成的短暂同盟。这些行为往往损害集体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性的溃败。因此,这一成语常被用于批判性语境,提醒人们警惕那些表面团结、实则各怀鬼胎的恶劣联合,并强调法治与道德约束的重要性。

总之,“同恶相恤”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其核心在于揭露基于共同恶行的虚伪互助关系。它不仅是语言中的一种生动表达,更是植根于中国历史与文化的一面道德镜鉴,持续启示着世人:真正的团结应立足于正道与公义,而非私欲与恶行。在个人修养与社会治理中,辨识并远离这种“同恶”之盟,是维护诚信与和谐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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