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再赦【拼音】:yī suì zài shè解释一年之中再次赦罪。指赦免过滥。同“一岁载赦”。出处宋·范祖禹《唐鉴》卷三:“一岁再赦,善人喑哑。”示例~,好人喑哑。 ★《旧唐书·太宗纪上》近义词一岁载赦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一岁再赦”是中国古代的一个成语,源自历史文献中对于频繁赦免罪犯现象的记载与批评。其字面意思为“一年之中多次颁布赦令”,指代统治者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重复实行赦免刑罚的行为。这一成语不仅反映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特定政治举措,更深层地蕴含了对治国理政原则的反思,常被用于警示过度宽仁可能带来的社会弊端。 从历史背景来看,“赦免”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多为彰显帝王仁德、庆祝重大典礼或应对灾异而施行。然而,若赦令过于频繁,尤其是“一岁再赦”乃至“一岁数赦”,便容易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据《汉书》《后汉书》等史籍记载,汉代一些时期因赦免过滥,导致罪犯心存侥幸,百姓对法律失去敬畏,社会秩序受到冲击。因此,该成语常与“赦不欲数”“赦非善政”等观念相联系,成为儒家反对滥赦的典型表述。 在文化内涵上,“一岁再赦”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评论,上升为一种政治哲学隐喻。它强调治国需宽严相济,法律贵在公正与一贯。若因短期政治需要或君主个人好恶而随意赦免,不仅会纵容犯罪,削弱司法公正,还可能助长投机之风,损害国家长治久安。古代思想家如孔子主张“赦小过”,但亦强调“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可见适度的严厉与稳定的规则才是维持社会平衡的关键。 这一成语在历史上的应用多带有批判色彩。例如,唐代名臣魏征曾谏言唐太宗慎于赦免,指出“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意即频繁赦免会让善良百姓不敢发声,恶人反而得势。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也批评某些朝代“赦令屡下,奸宄得志”,进一步强化了“一岁再赦”作为反面教训的典型意义。这些论述均体现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对法律严肃性和连续性的高度重视。 时至今日,“一岁再赦”虽不再直接对应现代司法实践,但其核心思想仍具启示意义。它提醒人们,在任何治理体系中,规则的权威性与执行的稳定性至关重要。过度宽松或随意变通的政策,可能削弱制度公信力,甚至引发道德风险。因此,该成语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一个缩影,也是对权力行使者当持审慎与节制之心的永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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