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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下之盟


城下之盟【拼音】:chéng xià zhī méng解释指在敌方兵临城下时被迫签订的屈服的和约。出处《左传·桓公十二年》:“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示例国有已困之形,人有不困之志。君民效死,与城俱碎,岂肯为~哉。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五回近义词身不由己、不由自主反义词自食其力、自强自力语法作主语、宾语;用于政治与军事方面英文a treaty signed under coercion 日文城下(じょうか)の盟(ちか)い(一般に屈辱的な条約)成语故事春秋时楚国攻打绞国都城,在坚固的城防工事下,楚军并没有得到什么便宜。楚将屈瑕对楚王建议智取绞国。第二天故意派打柴的士兵给绞兵活捉,第三天又是如此,但伏兵早已攻入绞国,绞国无法,只好与楚国订立屈辱盟约

城下之盟: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城下之盟”源远流长,最早见于中国古代经典史书《左传·桓公十二年》。该书记载了公元前700年楚国攻打绞国(今湖北郧县一带)的史实:楚军围困绞国都城,绞国被迫在城下与楚国签订屈辱和约。这一事件生动诠释了“城下之盟”的核心情境——战败一方在敌军兵临城下的巨大军事压力下,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苛刻条件而缔结的盟约。因此,该成语自诞生之初就蕴含着强烈的被动、无奈与屈辱色彩,成为形容在劣势或胁迫下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的经典隐喻。

从语义内涵分析,“城下之盟”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其一,存在明显的武力胁迫或优势压迫情境,通常表现为兵临城下、围城困守等军事危机;其二,缔约方处于绝对被动地位,缺乏平等的谈判筹码;其三,所缔结的条约内容往往损害签约方根本利益,带有不平等性质。这与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的国际条约或友好盟约形成鲜明对比。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这种盟约常被视为治国者无能与国运衰微的象征,如宋代苏洵在《六国论》中批判六国“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的妥协行为,本质上正是“城下之盟”的变相体现。

在历史长河中,“城下之盟”的案例屡见不鲜。除了《左传》记载的经典战例外,北宋时期的“澶渊之盟”(1005年)常被后世史家视作典型:辽军南下威胁汴京,宋真宗虽在战局有利情况下仍选择议和,每年向辽输送“岁币”。尽管该盟约带来百年和平,但其缔结背景中的军事威慑成分,使宋代士大夫始终视之为国耻。类似案例还有清末鸦片战争后被迫签订的《南京条约》(1842年),西方列强的军舰陈列长江口,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割地赔款等条款,这成为近代中国一系列“城下之盟”的开端,深刻改变了中国历史进程。

这一成语的当代应用已超越军事外交领域,广泛延伸至政治、经济乃至日常生活语境。在国际谈判中,弱势国家面对强国经济制裁或政治孤立时被迫接受不利条款,常被媒体形容为“现代城下之盟”;商业竞争中,中小企业遭遇垄断企业挤压而接受收购条件,亦可类比于此;甚至个人生活中,面对强大压力不得不作出原则性妥协的情境,也常借用此成语进行生动刻画。这种语义迁移既保留了被迫性、不平等性的核心特征,又赋予了成语新的时代生命力。

值得深思的是,“城下之盟”所折射的不仅是军事博弈结果,更揭示了战略决策中的复杂伦理困境。从现实主义角度看,在存亡危机面前暂时屈从可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如勾践卧薪尝胆;但从道义立场出发,这种妥协往往需付出长远代价。因此,该成语始终保持着警世意义:它提醒决策者应未雨绸缪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同时警示强势方“胁迫之约虽成而易溃”。正如《孙子兵法》所言“上兵伐谋,其次伐交”,真正高明的策略应是创造共赢局面,而非制造“城下之盟”式的零和博弈。这个承载着千年历史智慧的成语,至今仍在国际关系与人生抉择中回响着沉重的警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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