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干物议【拼音】:dà gān wù yì解释物议:众人的议论。引起众人的议论或引起舆论的不满。出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九回:“他面子上虽然处处让正钦差在前头,然而正钦差遇事还得同他商量,不敢僭越一点,恐怕他摆出老前辈的架子,那是大干物议的。”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大干物议”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成语,其正确写法应为“大干物议”。其中“干”意为触犯、冒犯;“物议”指众人的议论、非议。这个成语的整体意思是行为或言论严重触犯了众怒,引起了广泛的批评和指责。它描绘的是一种因行事不当或言论出格,而成为众矢之的、遭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的状态。 从语义和情感色彩上看,“大干物议”带有明显的贬义。它不仅仅指一般的争议或讨论,更强调所引发的批评是广泛、强烈且具有正当性的,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共识或道德准则。因此,这个成语常被用于描述那些在政治、社会或道德层面引发轩然大波的重大事件或人物言行,其严重性远超普通的意见不合。 在历史文献中,“大干物议”多有出现,常与官员失德、政策失当等事件相关联。例如,在古代奏章或史评中,若某位官员贪污腐败、举措荒唐,致使朝野哗然,便可能会被史家记述为“其行大干物议”。这表明其行为已经突破了社会所能容忍的底线,激起了普遍的道德义愤和公开批评。它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民意”、“公论”的重视,个人的行为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与评判。 与一些近义成语相比,“大干物议”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众怒难犯”强调众人愤怒的后果不可触犯,是一种警示;“千夫所指”描绘被所有人指责的状态,突出孤立性;而“大干物议”则更侧重于行为本身作为“因”,主动地、严重地触犯了公共舆论这一“果”,强调了冒犯的主动性与严重程度。在使用时,它多用于较为正式的书面语境,用以严肃批判性质的事件。 综上所述,“大干物议”是一个凝结了深厚社会评价意识的成语。它不仅仅是一个描述舆论状态的词汇,更是中国传统社会中舆论监督与道德评判力量的一种语言体现。理解这个成语,有助于我们把握历史上人们对公共人物与事件进行道德评判的尺度,以及“民意”在维系社会规范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现代语境中,它依然可以用来形容那些严重违背公众利益、引发社会广泛谴责与批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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