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而用之【拼音】:bù dé yǐ ér yòng zhī解释用:使用。没有办法,只好采用这个办法。出处《六韬·文韬·兵道》:“圣王号兵为凶器,不得已而用之。”示例且兵者凶器,~。 ★宋·孔平仲《续世说·直谏》近义词不得已而为之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指没有选择的余地
“不得已而用之”是一句具有深刻哲理内涵的成语,其字面意思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它”。它源自中国古代兵家与儒家思想的交汇处,通常用以形容某种手段、方法或资源,其本身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性质或巨大代价,仅在形势所迫、别无他选的危急关头,才会被谨慎启用。这句成语不仅体现了古人审慎决策的智慧,也蕴含着对武力、权谋等强力手段的克制态度与道德反思。 该成语的思想根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孙子兵法》中有“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的论述,强调用兵必须极端慎重。而更为直接的关联,可见于儒家经典。《论语·颜渊》中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这段对话虽未直接出现“不得已而用之”六字,但清晰地传达了“兵”(武力)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需保留或使用的要素。后世将这种思想提炼为“不得已而用之”,用以概括在政治、军事乃至为人处世中,对于非常手段所持的谨慎与保留原则。 在历史与实践语境中,“不得已而用之”最常应用于军事领域。它强调战争是凶险之事,会给人民和国家带来深重灾难,因此君主或将帅必须秉持“慎战”思想,绝不能穷兵黩武。只有当国家生存受到真正威胁,所有和平途径均已穷尽时,动用武力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例如,在反抗外族侵略、平定内部暴乱以拯救黎民于水火等情境下,兴兵作战便是“不得已而用之”的体现。这种思想将战争严格限定在自卫和正义的范畴内,反对任何形式的侵略和扩张战争。 超越军事范畴,这句成语的哲理可以延伸至更广泛的社会与个人层面。在政治治理上,它提醒执政者应慎用严刑峻法等高压手段,应以教化、德政为主,只有在常规秩序无法维持、危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动用强制权力。在法律层面,某些极刑或特殊强制措施,亦被视为“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手段。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面临重大困境,常规方法全部失效时,选择一些非常规、甚至需要付出较大代价的解决方案,也可视为一种“不得已而用之”的无奈之举。它强调的是对后果的充分评估和对其他可能性的彻底排除。 “不得已而用之”所承载的文化价值与现代意义依然显著。它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慎始敬终”的哲学思想,倡导的是一种理性、节制和负责任的行事态度。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它反对霸权主义和先发制人的攻击,支持通过和平对话解决争端,唯有在自卫时使用武力才符合道义。在个人修养上,它告诫人们遇事应沉着冷静,优先寻求平和、双赢的解决方式,避免冲动和过度使用极端方法。因此,这句成语不仅是历史的智慧结晶,更是一种跨越时代、值得铭记的决策与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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