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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人之论


欺人之论【拼音】:qī rén zhī lù解释欺骗人的话。出处明·余继登《典故继闻》卷二:“若谓神仙混物,非凡人所能识,此乃欺世之言。”示例列公中有温柔乡里的惯家,脂粉场中的老手,一定也晓得这种情形,须不是在下~。 ★清·张春帆《九尾龟》第三十回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成语“欺人之论”意指欺骗他人的言论或说法,是一种带有明显负面评价的固定短语。它由“欺人”与“论”两部分构成:“欺人”即欺骗他人,“论”指言论、主张或学说。该成语通常用来批评那些罔顾事实、故意歪曲真相,或以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论述。其核心在于揭示言论的不实性与欺骗性,强调说话者主观上存在恶意蒙蔽的意图,而非简单的认识错误或表述不当。因此,在使用语境中,“欺人之论”往往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暗示言论者可能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掩盖过错、推卸责任、谋取私利或操纵舆论等。

从历史渊源来看,“欺人之论”的构词理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对“诚”与“信”的推崇。儒家思想尤其重视言论的真实性与道德性,如《论语》中强调“言必信,行必果”,反对“巧言令色”。尽管这一四字成语本身在古代经典中直接出现的记载并不频繁,但其精神内核早已体现在历代对欺诈言论的批判中。例如,在政治领域,历代史书常揭露奸臣的“欺君罔上”之言;在学术领域,学者们也鄙弃那些违背事实、哗众取宠的“虚妄之论”。因此,“欺人之论”可视为这类批判在语言上的一个凝练总结,反映了社会对诚信表达的一贯要求。

在现实应用中,“欺人之论”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在公共讨论中,它可能指代某些政客为掩盖政策失误而编织的借口,或商家为推销劣质商品而发布的虚假广告;在学术领域,它可用来批评那些捏造数据、抄袭剽窃的所谓“研究成果”;在日常生活中,它也适用于形容那些为个人目的而撒下的弥天大谎。与“片面之词”或“过甚之辞”等侧重表述不全面的成语不同,“欺人之论”更强调言论本质的欺骗性,其严重程度更高,往往涉及对事实的根本性扭曲。

识别与驳斥“欺人之论”需要批判性思维与事实核查能力。在信息爆炸的当代社会,各类言论纷繁复杂,一些“欺人之论”可能包装精美,颇具迷惑性。因此,公众在接触信息时,应考察其来源是否可靠、证据是否充分、逻辑是否自洽,并注意多方比对不同信源。历史上,许多进步正是源于对权威或流行“欺人之论”的挑战与揭露,例如科学界对地心说的否定,或社会改革中对不公正言论的批判。抵制“欺人之论”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理性对话、守护公共诚信基石的必然要求。

总之,“欺人之论”作为一个成语,不仅是对特定虚假言论的描述,更承载着深厚的文化价值观念。它提醒人们,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言论的真实性与责任感更为根本。在人际交往、公共传播乃至国际对话中,摒弃“欺人之论”,追求实事求是、以诚相待,始终是建立信任、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该成语的持续使用,也体现了语言对道德行为的规范力量,以及人们对真诚沟通的永恒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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