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明刑不戮 的意思

明刑不戮


明刑不戮【拼音】:míng xíng bù lù解释指刑罚严明,人民就很少犯法而被杀。出处《商君书·赏刑》:“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指刑罚严明

“明刑不戮”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典籍的成语,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后经《左传》《荀子》等文献演化,形成固定表述,意指刑罚明确公正,使民众知晓法律禁令而不敢触犯,从而避免杀戮与暴戾,达到社会安定的治理效果。这一成语凝聚了儒家与法家思想中对法律功能的深刻理解,体现了古代中国“德主刑辅”的政治哲学,即强调法律应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其终极目标在于预防犯罪而非单纯惩罚。

从历史背景看,“明刑不戮”反映了周代以降“明德慎罚”思想的延续。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敬天保民”,主张通过礼乐教化引导民心,刑罚则力求审慎公开。至春秋战国,社会变革催生成文法公布运动(如郑国子产“铸刑书”),使法律从贵族秘藏转向民众周知,这正是“明刑”的实践基础。儒家虽重德治,但孔子亦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强调刑罚得当的重要性;法家则更突出“法莫如显”“使民知之”,主张法律条文需清晰公开。两者思想在“明刑不戮”中得以融合:法律明确可循,民众方能避祸远罪,社会自然减少刑杀。

这一成语的内涵包含多重维度。其一,“明刑”指法律条文清晰公开,司法程序公正透明,避免秘密刑罚与任意裁量。《荀子·正论》云:“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强调罪刑相称的确定性。其二,“不戮”并非绝对废除死刑,而是追求“刑措不用”的理想状态,即通过预防使刑罚实际执行率降低,尤其是减少滥杀。其三,它隐含“以刑去刑”的治理逻辑:明确的法律威慑能教化民众自觉守法,最终达到“民免而无耻”乃至“有耻且格”的层次。其四,该思想也关注法律与民情的契合,如《周礼》主张“三典刑三国”,强调根据社会状况灵活适用法律。

在古代政治实践中,“明刑不戮”常作为衡量治世的标准之一。史载西汉文帝废除肉刑、唐代颁行《唐律疏议》以律文详明著称,均体现了对这一理念的追求。唐代政治家魏征谏言“明德慎罚,惟刑之恤”,宋代朱熹亦论“刑政之施,当使民畏而不犯”,皆与成语精神相通。然而在专制时代,统治者往往偏重“刑”的威慑而弱化“明”的公正,使理想与现实存在差距。但不可否认,这一理念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法律宣讲制度(如明代“申明亭”)、死刑复奏程序等,皆旨在强化法律的明确性与审慎性。

在现代语境下,“明刑不戮”仍具启示意义。它呼应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法律须公开明确,司法应公正透明,通过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从而减少犯罪、促进和谐。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预防犯罪理念”有内在契合。同时,成语也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惩戒工具,更是文明教化的载体——正如《汉书》所言“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法治需与德治相辅相成。重新审视这一古老智慧,有助于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中平衡惩戒与教化、秩序与人文,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境界。

相关链接


书籍推荐

热搜词推荐

灵动苏州汤姆塞纳河转化为中小学生木结构一个陌生水彩荒野史研究法师诗篇法式捕鲸注音柳公权传统燕京大学全三册文物决定性有多远造型后人王朝文化与广东省好看体量金文歌剧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