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若水火【拼音】:pàn ruò shuǐ huǒ解释判:区别。比喻两者显然相反,互不相容。出处清·钱泳《履园丛话·谭诗·总论》:“沈归愚宗伯与袁简斋太史论诗,判若水火。”示例若各存意见,则依附之小人,遂至妄为揣摩,群相附和,渐至~。 ★《清朝野史大观》卷三近义词水火不容、截然不同反义词水乳交融语法作谓语、定语;指水火不容英文completely different
成语“判若水火”是一个形象生动的汉语表达,通常用来形容两种事物或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极大,如同水和火一样互不相容、截然对立。这个成语源于中国古代对自然现象的观察,水和火在性质上完全相反:水能灭火,火能使水蒸发,两者相遇往往产生激烈的冲突。因此,“判若水火”不仅强调差异的明显,还隐含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对立关系,常用于描述观点、立场、性格或风格等方面的巨大分歧。 从历史渊源来看,“判若水火”的构思可能受到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影响。在《易经》等典籍中,水火被视为阴阳对立的象征,水属阴,火属阳,二者相克相生,体现了自然界中矛盾统一的基本规律。这种思想渗透到语言中,使得成语承载了深厚的文化内涵。在古代文献中,类似表述早有出现,如《左传》中就有“水火不相容”的记载,后来逐渐演变为更精炼的“判若水火”,强调“判”(区分)的明确性,突显差异的绝对化。 在用法上,“判若水火”多作谓语或定语,常见于文学、议论或日常对话中。例如,在评价两种艺术风格时,可以说“这两位画家的作品判若水火,一个奔放热烈,一个沉静内敛”;在描述人际关系时,也能用“他们的立场判若水火,很难达成共识”。这个成语带有一定的书面色彩,但因其比喻贴切,也常被用于口语表达,以增强语言的表现力。需要注意的是,它通常用于消极或中性语境,强调对立而非互补,有时甚至暗示冲突的不可调和性。 与近义成语相比,“判若水火”在语义上更强调极端的对立性。例如,“天壤之别”侧重差距之大,但不一定隐含矛盾;“截然不同”强调区别明显,却未突出如水火般的互斥性。而“判若水火”则将这些要素结合起来,使得表达更具张力。在实际使用中,它可以帮助说话者生动传达分歧的深刻程度,从而引发听者的共鸣或反思。 总之,成语“判若水火”是中国语言文化的精华之一,它以简洁的四个字,凝聚了自然观察与哲学智慧。在现代社会,这个成语依然活跃于各种语境中,提醒人们关注事物间的差异与矛盾。通过理解和运用这样的成语,我们不仅能丰富语言表达,还能更深入地感悟传统文化中对对立统一关系的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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