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无刑【拼音】:xíng qī wú xíng解释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出处语出《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示例~,古有明训。 ★孙中山《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刑期无刑”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治国理念中一个极为深刻且富有理想色彩的成语,其核心内涵在于:制定和执行刑罚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惩罚和威慑,而是期望通过公正适度的刑罚,教育民众、预防犯罪,最终达到社会上不再需要动用刑罚的理想境界。这一理念超越了简单的惩罚论,将法律提升到了道德教化和社会治理的更高层面,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刑去刑”、礼法并用的哲学智慧。 该成语的思想渊源深厚,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大禹谟》中记载:“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这被认为是其最经典的出处。意思是,施用刑罚是期望最终达到不再用刑的状态,使百姓的行为都能合乎中正之道。此后,法家与儒家虽治国方略不同,但对此理念均有阐发。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主张“以刑去刑”,认为严厉而公正的刑罚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使人不敢触法,从而自然达到“无刑”的效果。而儒家则更侧重于德教为先,孔子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强调通过道德教化使人心向善,刑罚只是不得已而用的辅助手段,其最终指向同样是“无讼”、“无刑”的和谐社会。 “刑期无刑”的理念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制度。它要求执法者必须审慎、公正,刑罚的轻重应与罪行相匹配,即所谓“罚当其罪”。历史上的许多清官循吏,在断案时不仅依据律条,也兼顾天理人情,力求通过判决本身来教化一方,平息纷争,这正是“刑期无刑”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同时,这一理念也催生了对“慎刑”、“恤刑”的强调,反对滥用酷刑和株连,主张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人道主义的一面。 然而,“刑期无刑”作为一个极高的政治理想,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在专制皇权社会,法律工具化、刑罚残酷化的现象时常发生,与这一理想背道而驰。其真正实现,需要以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良好的道德教育以及清明高效的政治司法体系为基础,这些条件在古代社会往往难以完全具备。因此,它更多是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和批判标尺,提醒统治者刑罚的目的应是积极的、建设性的。 时至今日,“刑期无刑”的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示价值。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惩恶,更是扬善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完善的法律体系、公正的司法程序与广泛深入的法治教育相结合,预防犯罪于未然,注重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些现代法治理念与“刑期无刑”所蕴含的追求终极和谐、重在预防与教化的精神是相通的。它超越了时代,成为中华法律文化贡献给世界的一份宝贵精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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