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法自弊【拼音】:zuò fǎ zì bì解释指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出处《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示例章谊叟侍郎有田有明州……叹其赋重。从兄彦武在俯视曰:‘此~之过也。’ ★宋·庄季裕《鸡肋编》卷中近义词作法自毙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成语“作法自弊”源于《史记·商君列传》,其字面意思是指立法者自己制定的法令,反而使自己受害。这一成语形象地揭示了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的一种讽刺现象:当权者为维护统治或规范社会而设立法规,最终却因这些法规陷入困境,甚至自食其果。其背后不仅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智慧,也反映了法律与人性、权力与制约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历史背景看,“作法自弊”与战国时期秦国商鞅的变法密切相关。商鞅辅佐秦孝公推行严苛法令,强调“法不阿贵”,通过建立系统的户籍、军功和连坐制度,极大增强了秦国国力。然而,商鞅的变法触动了旧贵族利益,其本人也因法令严酷树敌众多。秦孝公去世后,政敌诬告商鞅谋反,他仓皇出逃时,却因自己制定的“旅客需验明身份”的法令,被客栈拒之门外,最终被捕并遭车裂之刑。这一结局成为“作法自弊”的典型例证,凸显了极端法制下立法者可能面临的反弹风险。 在文化内涵上,“作法自弊”体现了中国古代“因果报应”的思想,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它警示人们,任何制度或策略都需兼顾长远与人性,若一味追求严苛控制,忽视公平与弹性,最终可能反噬自身。同时,这一成语也常被引申为讽刺那些自作聪明、设计害人却先害己的行为,具有普遍的道德训诫意义。在文学作品中,它常用来形容角色因自身计谋而陷入窘境的戏剧性场景。 从现代视角审视,“作法自弊”对法治社会建设仍有重要启示。它提醒立法者需注重法律的公正性与可持续性,避免陷入“权力任性”的陷阱。例如,某些部门为管理便利制定过度严格的规章,反而束缚了自身工作效率;或企业为短期利益设置不公平条款,最终损害自身信誉。真正的法治精神应包含对权力本身的约束,确保法律既能规范社会,又能保护每个人——包括制定者自身——的正当权益。 总而言之,“作法自弊”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不仅记录了商鞅变法的教训,更成为跨越时代的管理哲学警示。它告诫世人:制度设计需心怀敬畏,兼顾情理与法理,方能避免陷入自我构建的牢笼。无论是政治、商业还是日常生活,这一智慧依然闪耀着醒世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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