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用三尺【拼音】:wǎng yòng sān chǐ解释枉:歪曲;用:使用;三尺:古代用三尺长的的竹简记载法律。指为了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而曲解使用法律。出处明·高启《书博鸡者事》:“臧使者枉用三尺,以仇一言之憾,固贼戾之士哉!”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枉用三尺”是一个较为冷僻的成语,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错误地、歪曲地使用法律”。其中,“三尺”在古代常被用作法律的代称。这个成语的来源与汉代历史密切相关,其背后蕴含着对执法不公、滥用律法的深刻批判和警示。 “三尺”一词作为法律象征,其典故可追溯至汉代。据《汉书·杜周传》记载,当时有“三尺法”或“三尺律令”的说法。这是因为古代重要的法律条文常常被刻写在长约三尺的竹简或木牍上,以便于保存和宣读。“三尺”因而逐渐成为法律、律令的代名词,象征着国家典章制度的权威和尺度。因此,“枉用三尺”直译即“歪曲地使用法律”,引申指执法者出于私利、偏见或无能,故意曲解法律本意,做出不公正的裁决,使得法律这把衡量是非的尺子失去了应有的准绳作用。 从深层内涵来看,这个成语的核心在于“枉”字,它强调了“故意歪曲”这一行为的主观恶意。法律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其生命力在于公正的执行。一旦执法者心怀不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律法的条文,行徇私舞弊、构陷无辜或放纵罪恶之事,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形同虚设,甚至会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枉用三尺”所描绘的正是这样一种可悲的局面:法律的外壳虽在,但其追求公义的精神内核已被掏空和玷污。 该成语的历史与文化意义深远。它诞生于强调“春秋决狱”、“德主刑辅”的汉代司法语境中,反映了古人早已认识到,法治的成效不仅依赖于成文法的严密,更根本地取决于执法者的品德与操守。它是对司法腐败最直接的鞭挞,警示后世: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极易在权力滥用中崩塌。这一思想与“绳之以法”、“法不阿贵”等理念形成鲜明对比,也从反面强调了“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的道理。 在现代语境下,“枉用三尺”的警示意义并未过时。它提醒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立良法”),更要高度重视法律执行环节的公正与透明(“求善治”)。任何徇私枉法、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这个古老成语犹如一面历史的镜子,映照出权力与法律关系的永恒课题,告诫世人:唯有执法者自身敬畏法律、秉持公心,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庇护人民的“三尺屏障”,而非被人玩弄于股掌的“三尺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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