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政以贿成 的意思

政以贿成


政以贿成【拼音】:zhèng yǐ huì chéng解释形容旧社会政治腐败,官场黑暗,不行贿就办不成事。出处《左传·襄公十年》:“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示例目下~,豺狼当道,我即或在这里再多住几时,也不见得有甚么利益。 ★《晚清文学丛钞·冷眼观》第二十七回近义词贿赂公行反义词语法作定语、宾语;指政治腐败

成语“政以贿成”源自中国古代典籍《左传·襄公十年》,原文为“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意指国家政务的推行不再依靠法度与公义,而是依靠贿赂与私相授受来完成。这一成语深刻揭示了政治腐败的核心特征:公共权力被异化为私人交易的工具,法律与制度在金钱与关系的腐蚀下形同虚设,最终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丧失。

从历史语境来看,“政以贿成”往往出现在王朝衰败或政治混乱时期。例如,东汉末年宦官外戚专权、卖官鬻爵成风,唐代后期藩镇割据、贿赂公行,明代晚期贪腐泛滥、政以贿成成为常态。这些时期共同表现为:官员选拔不凭才德而凭财货,司法审判不依律法而依贿赂,政策执行不顾公益而顾私利。成语不仅描述了一种政治现象,更反映了制度溃烂、道德沦丧的社会危机,预示着政权合法性的流失与统治基础的动摇。

“政以贿成”的危害性深远且多重。首先,它破坏政治生态,使忠诚正直之士难以立足,投机钻营之徒充斥朝堂。其次,它扭曲资源分配,导致公共政策向行贿者倾斜,损害多数民众利益。再者,它侵蚀法律权威,使司法成为价高者得的商品,社会失去公平底线。长期而言,这种系统性腐败会引发民怨沸腾、经济凋敝,甚至诱发社会动荡与政权更迭。中国古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往往与“政以贿成”的蔓延密切相关。

在当代语境下,“政以贿成”仍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反腐败不仅是惩处个别贪官,更是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现代国家通过法治建设、权力制衡、透明监督、廉政教育等多重手段,力图杜绝公权私用的土壤。成语所揭示的“贿赂主导政务”的恶果,依然是衡量政治清明度的重要标尺,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时刻警醒的历史镜鉴。

综上所述,“政以贿成”作为一个凝练而犀利的成语,跨越千年仍闪耀着思想光芒。它既是中国古代政治智慧的结晶,也是对权力异化的深刻批判。在当今全球范围内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这一成语不仅承载着历史的回声,更激发着对清廉政治、公平社会的永恒追求。它告诫世人:唯有坚持法治、强化监督、崇尚公正,才能避免“政以贿成”的悲剧重演,确保权力真正服务于公益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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