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拼音】:fǎ bù zé zhòng解释责:责罚;众:多数人。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出处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示例近义词罚不责众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口语
“法不责众”是一则广为流传的汉语成语,其字面含义为“法律难以惩罚或追究多数人的过错”。它通常用来描述一种社会现象:当某种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涉及人数众多时,执法或管理者出于现实考量,往往难以对所有人进行同等程度的追究或处罚,有时甚至可能选择从宽处理或不予追究。这一成语深刻反映了法律原则与社会现实、集体行为与个体责任之间存在的复杂张力。 从历史渊源来看,这一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着深厚的土壤。在封建时代,法律体系虽已具备,但执行常受宗族势力、地方人情和统治稳定性的影响。当民众因饥荒、税负过重等原因集体抗命或违法时,统治者出于平息事态、避免激化矛盾的考虑,有时会采取“法不责众”的处置方式,即惩办少数为首者,而对大多数参与者网开一面。这种处理方式,既是对现实力量对比的妥协,也隐含着“民不可尽罚”的统治策略。 在法理层面,“法不责众”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根本冲突。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违法必究”。法律一旦制定,就应具备普遍的约束力,不应因违法者人数多寡而改变其适用。若因涉众广泛便法外开恩,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预期性,助长“随大流”的侥幸心理,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群体性违法事件,形成恶性循环。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法不责众”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其背后有多重现实原因。首先,从执法资源角度看,追究数量庞大的违法者,在调查、取证、审理和执行上会面临巨大的行政与司法成本压力,可能超出体系的承载能力。其次,从社会效果考虑,对大规模的群体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与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此外,在某些历史或社会转型时期,当某种行为是特定环境下的普遍现象时,全部追责也可能有失公允。这些现实困境使得管理者有时不得不做出权衡与妥协。 综上所述,“法不责众”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原则,而更多是对一种常见社会管理困境的描述。它揭示了理想化的法律条文在应用到复杂社会现实时所面临的挑战。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致力于通过完善立法(使法律更符合普遍民意与实际情况)、加强普法教育、建立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以及创造良好的社会疏导机制,来从根本上减少“众”人违法的情况,从而在维护法律尊严与处理社会现实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点,而非简单依赖“责众”或“不责众”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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