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矜惩创【拼音】:āi jīn chěng chuàng解释哀、矜:怜悯;创:惩罚。爱怜而又责罚。出处宋·苏轼《刑赏忠孝之至论》:“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示例人的感情是很复杂的,~的现象时而有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对人的态度
成语“哀矜惩创”出自《论语·子张》,原文为“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后经宋代文豪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中加以阐发,提出“有一善,从而赏之,又从而咏歌嗟叹之,所以乐其始而勉其终;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所以弃其旧而开其新”,从而形成了这一蕴含深厚儒家仁政思想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在执行惩罚或对待他人过错时,应怀有怜悯、体恤之心,而非单纯以惩处为目的,旨在通过惩戒使人悔过自新,体现了宽厚与教诲并重的治理智慧。 从语义结构来看,“哀矜”与“惩创”两组词的结合颇具深意。“哀矜”意为哀怜、同情,强调内心对受罚者的不忍与体察;“惩创”则指惩戒、惩治,是外在的规训手段。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教化”这一根本目的。它超越了简单的报复性正义,主张在维护社会规范的同时,留存人性温度,促使犯错者真正内省改过。这一理念深深植根于儒家“仁爱”“忠恕”的思想体系,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教化观一脉相承,反映了古代贤哲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高远见解。 在历史与实践层面,“哀矜惩创”的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与吏治文化。许多循吏在断案执法时,不仅依据律法条文,更注重考量人情事理与犯者的具体处境,力求“情法两尽”。这种思想反对严刑峻法的暴虐,倡导“慎刑”“恤刑”,成为评价官员是否仁厚、司法是否公允的重要标准。它虽产生于封建社会,但其精神内核——即惩罚应兼具矫正与怜悯,旨在挽救而非毁灭——对后世乃至现代社会的司法实践、教育管理乃至人际交往,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时至今日,“哀矜惩创”的现代价值依然显著。在法治社会中,它提醒我们法律制裁并非终极目的,教育挽救、促进社会回归和谐才是更高追求。在企业管理或学校教育中,对待下属或学生的过失,在必要规训的同时保有理解与引导之心,往往能更有效地激发其正向改变。即使在日常人际冲突中,怀抱一份“哀矜”之心去处理矛盾,也更有助于化解隔阂、修复关系。该成语超越了时代局限,成为一种普世的、富于人文关怀的处事哲学。 总之,“哀矜惩创”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一种融合了正义与慈悲的深刻智慧。它强调在规戒与惩罚中注入人性化的考量,以实现教化为本、惩前毖后的终极目标。这一思想历经千年,依然闪烁着中华文化中“仁者爱人”的永恒光辉,并持续为如何构建更具温度与效能的社会治理与人际互动模式,提供着宝贵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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