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大恶极【拼音】:zuì dà è jí解释罪恶大到了极点。出处宋·欧阳修《纵囚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五:“矧如(秦)桧者,密奉虏谋,胁君误国,罪大恶极 ,岂可赦乎。”示例倘不如命地“帮忙”,当然,~了。先将忘恩负义之罪,布告于天下。 ★鲁迅《而已集·新时代的放债法》近义词罪贯满盈、罪恶昭著、十恶不赦反义词功德无量、功盖天地语法作谓语、定语;指人的罪大英文be guilty of the most atrocious crimes德文mit abscheulichen Verbrechen belastet
成语“罪大恶极”是一个极具表现力的四字短语,常用来形容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达到了恶贯满盈、不可饶恕的地步。从字面拆解,“罪”指罪行、过错;“大”表示程度深、规模广;“恶”意为恶劣、凶残;“极”则指达到了顶点、极限。四字组合,层层递进,强调了罪行不仅在性质和后果上极为严重,而且在道德与法理的评判中也属最恶劣的范畴,往往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极深,对社会秩序、伦理纲常或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根本性的破坏。 这一成语的渊源可追溯至古代中国的法律与道德论述。在古代典籍中,虽未直接以四字固定形式出现,但类似表述早已存在。例如,强调罪行深重、天地不容的观念深入人心。后世在文学、史书及法律文书中,“罪大恶极”逐渐凝练为固定用语,用以描述那些诸如谋逆叛国、大规模屠戮、极端背信弃义等触及社会底线的大恶之行。它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评判,更承载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善恶有报”和伦理秩序的重视。 在具体应用上,“罪大恶极”通常出现在正式或严肃的语境中。在历史记载里,它常被用于史官对暴君、叛臣或巨恶的评价;在现代司法领域,则多见于对特大刑事案件罪犯的指控与谴责,如恐怖袭击、恶性谋杀、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描述。同时,在文学作品中,该成语也用于刻画反派角色的终极恶行,以凸显其人格的彻底堕落与故事的冲突高潮。其使用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正义呼声,暗示行为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处。 从情感色彩来看,“罪大恶极”带有无可争议的贬义与批判性,语气极为沉重。它不仅仅陈述事实,更表达出社会集体对极端恶行的愤慨与唾弃。与之近义的词语有“恶贯满盈”、“十恶不赦”、“罄竹难书”等,但“罪大恶极”更侧重于从罪行的严重性与恶性本质本身进行概括,而“恶贯满盈”强调罪恶积累已满,“十恶不赦”则偏重于法律或道德上的不可宽恕。这些细微差别使得“罪大恶极”在强调罪行本身达到极致时尤为贴切。 综上所述,“罪大恶极”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成语,更是凝聚了深厚法律观念与道德判断的文化符号。它警示世人行为的边界,彰显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无论在历史还是当代,当这一成语被启用时,都代表着对极端邪恶的定性,并呼唤着相应的正义裁决,从而在语言与文化的层面,维系着对善与恶的基本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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