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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不容


理所不容【拼音】:lǐ suǒ bù róng解释道理所不能允许。出处《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裴松之注:“且冲与扶风王言,显彰宣帝之短,对子毁父,理所不容。”示例至于出纳斗斛,亦小大不一,此皆~者,而台官初不问。 ★《金史·宣宗下》近义词反义词合情合理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无理的事物

“理所不容”是一个具有强烈否定意义的汉语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某种行为或事物从道理上讲是完全不能允许或接受的。它强调的是一种基于普遍公认的规范、原则或事理逻辑的坚决排斥态度。这个成语常用来形容那些违背公理、正义、道德或基本常识的言行,表达对其的严厉谴责和否定。从情感色彩上看,它是一个带有严肃、批判和决绝意味的贬义词。

从结构上看,“理所不容”由“理”、“所”、“不”、“容”四个字构成。其中,“理”是核心,指天理、道理、事理、公理或常理,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准则或客观规律;“所”在此处是一个结构助词,与后面的“不容”结合,表示“(为道理)所不能……”;“不”表示否定;“容”意为容许、容忍、接纳。四字连用,直译为“(为)道理所不能容许”,即从道理上完全无法通融。

该成语的出处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典籍。虽然其定型化的四字形式出现可能较晚,但其思想内核源远流长,与儒家强调的“名正言顺”、“克己复礼”等思想一脉相承。在历代文献中,类似“于理不容”、“理不可容”的表达屡见不鲜,最终凝练为“理所不容”这一固定搭配。它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理”的尊崇,认为人的言行必须符合“天理”或“公道”,否则就将失去立足的根基。

在具体运用上,“理所不容”的语境通常非常严肃。它常用于批判大是大非的问题。例如,可以用来谴责背信弃义、卖国求荣的奸贼行径,称之为“理所不容的叛卖”;可以抨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罪恶,如“这种荼毒生灵的行为,天理良心,理所不容”;也可以在原则性争论中,强调某种主张的荒谬性,如“你的说法强词夺理,于情于法,皆理所不容”。其语气比“不合情理”、“于理不合”等表达要强烈得多,接近于“天理难容”,但“天理难容”更侧重超验的、上天的惩罚,而“理所不容”更侧重于人间公认事理层面的绝对否定。

综上所述,“理所不容”是一个立场鲜明、语气斩钉截铁的成语。它不仅仅是对个别不当行为的批评,更是将其上升到违背根本原则和道义的高度进行彻底否定。在使用时,需要针对那些确实严重背离普遍价值观和基本逻辑的对象,以增强语言的批判力量和说服力。这个成语至今仍活跃在现代汉语的书面语和正式口语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批判谬误邪说时一个有力而精准的语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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