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清狱简【拼音】:zhèng qīng yù jiǎn解释政治清明,刑狱简省。出处《清史稿·黎士弘传》:“裁缺,改授永新知县,政清狱简,与民休息。”示例近义词政简刑清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时局等
“政清狱简”这一成语,源自中国古代政治理念,是对理想社会治理状态的生动描绘。它由“政清”与“狱简”两部分组成,前者意指政治清明、官吏廉洁、行政高效;后者则指司法公正、刑狱案件稀少、社会矛盾缓和。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安定有序、百姓安居乐业的和谐图景。这一成语不仅反映了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法家“刑措不用”的治理理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对良政善治的核心追求之一。 从历史渊源看,“政清狱简”的理念深深植根于先秦诸子的学说之中。孔子提倡“为政以德”,主张通过教化减少争端;孟子强调“仁政”,认为使民无讼是治世的表现。与之相呼应的司法实践,如史书中常赞誉的“刑措不用”或“图圄空虚”,都是“狱简”的直接体现。例如,西汉文帝、景帝时期奉行黄老之术,休养生息,刑罚宽缓,一度出现了“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的记载,这正是“政清狱简”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近似实现。后世许多被称为“治世”或“盛世”的时期,如唐代“贞观之治”、明代“仁宣之治”等,其描述中往往都蕴含着政治清明与讼狱减少的双重特征。 这一成语的内涵具有深刻的治理逻辑。“政清”是“狱简”的前提和基础。当政令畅通、官员廉洁奉公、赋税徭役合理、民生得到保障时,社会矛盾自然减少,作奸犯科之事便会大幅下降。反之,若政治腐败、横征暴敛、民不聊生,则犯罪迭起,监狱人满为患,社会动荡不安。因此,“狱简”被视为检验“政清”成效的重要标尺。它并非单纯追求案件数量减少,而是强调通过源头治理,构建一个公平正义、道德昌明、自我调节能力强的社会,使法律刑罚作为最后的威慑手段,而非日常管理工具。 “政清狱简”在历史上常作为对杰出地方官员的褒奖之词。许多循吏、清官,如北宋的包拯、明代的海瑞,他们在任时整顿吏治、公正断案、发展生产,使得辖区民风淳朴,诉讼稀少,被誉为“治行卓异”。这说明了该成语不仅是宏观的政治理想,也是可微观践行的为官准则。它激励着历代官吏以清、慎、勤自勉,追求教化先行、防患于未然的治理境界。 时至今日,“政清狱简”这一古老成语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在现代国家治理语境下,它可被引申理解为:通过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完善公平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严重犯罪,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它提醒我们,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并非诉讼繁多,而是权利保障充分、规则深入人心、冲突得以高效公正化解,最终达到“狱讼渐稀”的善治效果。因此,这一成语不仅是历史的回响,更是对当代社会治理目标的深刻启迪。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