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仇私 gōng bào sī chóu 假借公事来报复私人仇恨。清 孔尚任《桃花扇·逮社》:“堪忧! 昏君乱相,为别人公报私仇。”清 李渔《比目鱼·误禽》:“想是我家男子得罪了谭官人,所以公报私仇,想出法来害他。”
“公报仇私”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成语,而是由“公报私仇”这一成语在流传中产生的异写或误记。其核心含义与“公报私仇”完全一致,指的是假借公事的名义,来报复个人的私怨。这是一个极具贬义色彩的词语,深刻揭示了权力滥用与人性阴暗面的结合。 从结构上看,“公报仇私”可以拆解为“假公济私”与“报仇雪恨”两个层面的结合。“假公济私”是指借用公家的资源或名义来谋取私利;而“报仇”则特指针对个人恩怨的报复行为。二者叠加,其行为的性质就更为恶劣,因为它不仅侵占了公共利益,更将公共权力扭曲为实施个人打击、满足泄愤欲望的工具。这种行为严重混淆了公共事务与私人情感的界限,违背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义。 在历史与文学的长卷中,此类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权臣、酷吏或地方恶吏,都曾利用手中的职权,对政敌、异己或曾有私怨的人进行构陷、迫害。例如,在明代厂卫制度下,一些特务人员便常罗织罪名,陷害忠良,其中不乏掺杂个人恩怨的情况。在古典小说《水浒传》中,高俅之子高衙内觊觎林冲妻子,太尉高俅便设计“白虎节堂”陷阱,以“持刀闯入军事重地”的公务之名,欲置林冲于死地,便是“公报私仇”的典型文学写照。这些行为往往造成极大的不公,破坏制度权威,激化社会矛盾。 “公报仇私”的危害是巨大且多层次的。首先,它直接损害了特定个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冤屈。其次,它严重腐蚀了公共权力的公信力,使得制度与规则形同虚设,人们不再相信程序的公正。再者,它会在组织或社会内部制造恐惧、猜疑和对立的文化,破坏团队协作与和谐稳定。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种行为若泛滥成风,将导致法治不彰、正义不存,动摇社会运行的根基。 因此,防范与杜绝“公报仇私”的行为,是任何健康社会与组织管理的重要课题。这需要健全的制度建设,通过权力制衡、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来约束权力;也需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倡导公私分明的操守;更离不开一个鼓励正直、敢于揭露的文化环境。对于个人而言,身处任何职位都应时刻警醒,保持权力的敬畏,恪守行为的边界,绝不容许私人情感凌驾于公共责任之上。 综上所述,“公报仇私”(即“公报私仇”)虽仅四字,却承载着对一种腐败行为深刻的文化批判与道德警示。它提醒我们,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循公义与程序,任何将私人恩怨代入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对职责的背叛,终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制度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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