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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仇不及公


私仇不及公【拼音】:sī chóu bù jí gōng解释及:达到。不因私人的仇怨而害及到公家之事。出处《左传·哀公五年》:“私仇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私仇不及公”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个经典成语,它深刻地阐述了个人情感与公共职责之间应有的界限。这个成语的字面意思是:个人的仇怨不应当影响到公共事务的处理。其核心思想在于,一个人在处理公务或履行公共责任时,必须摒弃私人恩怨,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行事,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个人私情的干扰。它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公义”的推崇和对“私心”的克制,是君子修身、为政的重要准则。

该成语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政治伦理观念。儒家强调“克己复礼”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便包含了克制私欲以成就公义的要求。孔子虽未直接言明此语,但其“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思想,都蕴含着职责分明、公私分开的意味。更为直接相关的论述则多见于法家典籍。法家主张“法治”和“公心”,认为君主与官吏必须割舍私情,以法度为准绳。例如,《韩非子》等著作中多次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即要求依据法规而非个人好恶来选拔和评价人才,这正是“私仇不及公”精神在制度层面的体现。

在历史长河中,践行这一准则的人物与故事常被传为美谈。春秋时期,祁黄羊“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典故便是典型。当国君询问人选时,他推荐了自己的仇人解狐担任地方官,理由纯粹是解狐的才能足以胜任,这完美诠释了在公务领域将私人仇怨置之度外的原则。同样,三国时期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虽然核心是严明军法,但也折射出在军国大事面前,执法者不能因个人感情(诸葛亮与马谡私交甚好)而徇私,必须维护法规的公正性,这可以看作是“私仇不及公”精神在另一个维度的延伸——即“私谊不及公”。

“私仇不及公”的现代意义依然重大。在当今社会,无论是政府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商业运营,还是日常的职业行为,这一原则都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基石。它要求公务员廉洁奉公、司法人员独立公正、企业管理者任人唯贤。如果允许私怨渗透到公共决策或职场行为中,必然会导致偏袒、不公、资源错配,甚至滋生腐败,严重损害组织公信力与社会和谐。因此,这一成语不仅是历史的回响,更是对现代社会每一位从业者,尤其是掌握一定权力或资源者的永恒警醒。

总而言之,“私仇不及公”是一个凝聚了古老东方智慧的成语。它超越时代,强调了在公共领域保持理性与中立的重要性。它告诫我们,个人的情感世界与公共的责任空间应有清晰的界限。恪守这一原则,是个人品德高尚的表现,也是社会机制健康运行、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保障。在倡导法治和职业精神的今天,重新品味和践行这一古老训诫,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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