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罪疑从轻 的意思

罪疑从轻


罪疑从轻【拼音】:zuì yí cóng qīng解释疑:不能确定。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只应从轻判处出处东汉·班固《汉书·于定国传》:“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示例近义词罪疑惟轻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事

罪疑从轻:成语接龙顺接


“罪疑从轻”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案事实存有疑点、证据不够确凿,难以对被告人的罪行作出明确认定时,司法官应当采取从轻或从宽的处理方式。这一原则体现了古代法制中对刑罚审慎适用的思想,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必须秉持“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立场,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

该原则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大禹谟》中已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记载,意为罪行存疑时从轻发落,功劳存疑时从重奖赏,反映了早期中国政治哲学中慎刑恤罚的理念。至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司法指导思想,“罪疑从轻”原则进一步制度化。汉律中明确规定:“疑狱,汎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疑难案件需交由众人合议,若众人皆疑,则予以宽赦。唐代《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的典范,也吸收了类似精神,虽未直接使用“罪疑从轻”一词,但通过“出入人罪”等条款约束司法官行为,要求其在证据存疑时不得妄加重刑。

“罪疑从轻”原则的哲学基础深植于儒家“仁政”思想与民本观念。孔子主张“赦小过”,孟子强调“仁者爱人”,皆反对严刑峻法、滥用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要求官员必须秉持“哀矜勿喜”的态度,即对涉案者抱有同情与谨慎,而非一味追求定罪。同时,它也融合了法家“刑赏分明”的理性,在证据不足时以从轻处罚来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相统一的特色。

这一原则在古代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缺乏现代 forensic 技术的历史条件下,案件证据往往依赖口供与证人证言,容易产生偏差或误判。“罪疑从轻”为司法官提供了处理疑难案件的准则,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防止权力滥用。例如,宋代名臣包拯断案时常秉持“疑则从轻”的态度,注重实地查证,成为后世清官典范。此外,该原则也影响了古代赦免制度的形成,如汉代“录囚”制度中,皇帝或官员复查案件时,对存疑者常予以减刑或释放。

然而,“罪疑从轻”原则在封建社会的实际运用中也存在局限性。其执行高度依赖司法官的个人道德与能力,在皇权至上、官僚腐败的背景下,往往难以彻底贯彻。加之古代法律体系等级森严,“刑不上大夫”等特权思想可能削弱该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尽管如此,它仍为传统司法注入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与西方“疑罪从无”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共同彰显了人类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追求。

时至今日,“罪疑从轻”的思想在现代法治中仍有借鉴价值。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视为对古代“罪疑从轻”的升华与发展。两者皆强调证据裁判主义,但现代法治更彻底地保障人权,从“从轻”迈向“从无”,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回顾这一成语,不仅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智慧,也更深刻认识到司法慎刑、保障公正的永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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