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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矜勿喜


哀矜勿喜【拼音】:āi jīn wù xǐ解释矜:怜悯。对落难者要同情而不要幸灾乐祸。出处《论语·子张》:“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示例屡劝他缓狱恤刑,~,偏姑父习以为常,遂致怨家挟恨。 ★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九十七回近义词反义词幸灾乐祸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劝诫人

哀矜勿喜:成语接龙顺接


“哀矜勿喜”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典籍的成语,其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他人遭受不幸应心怀哀悯与慎重,而不应感到欢喜或幸灾乐祸”。这个成语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与道德自省精神,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仁爱”与“恕道”的核心价值。

该成语最早可追溯至《论语·子张》。据记载,鲁国执政者季康子因境内盗贼众多而忧虑,向孔子请教对策。孔子回答:“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意指如果上位者自己不贪求财货,即使奖励百姓偷盗,他们也不会去做。随后,弟子曾子对此进一步阐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曾子认为,百姓犯罪(“民散”),根源往往在于统治者失道、教化不行。因此,司法官员在审案弄清真相(“得其情”)时,应怀着悲哀与怜悯之心,而不可因自己破案有功沾沾自喜。这里的“哀矜”,是对百姓因世道不公而堕落的痛心与同情;“勿喜”则是要求执法者超越简单的功绩观念,进行更深层的道德反思。

从思想内涵来看,“哀矜勿喜”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裁决层面,上升为一种具有普世意义的处世哲学。它首先强调的是一种推己及人的同理心。当他人陷入困境或犯错时,不应冷漠旁观,更不应以他人的不幸反衬自身的优越,而应设身处地体察其不得已之处,保持悲悯。其次,它倡导一种深刻的自省意识。许多问题的产生,往往有复杂的背景和结构性原因,不能简单归咎于个体。因此,在指摘他人时,需反思自身或环境是否也有责任,从而避免道德上的傲慢与轻率判断。

在历史长河中,“哀矜勿喜”的精神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司法理念与吏治文化。许多良吏循史都以之为座右铭,在断案时不以严刑峻法为能,而是力求体察民情、哀悯弱势,追求教化与根治社会问题。这种思想使法律实践带有了一种温情与教化的色彩,而非纯粹的惩罚主义。同时,它也融入了普通人的道德观念,成为劝人宽容、敦厚、与人为善的常用训诫。

时至今日,“哀矜勿喜”的智慧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公众舆论时常对各类事件与人物品头论足。此成语提醒我们,在面对他人的过错、失败或不幸时,应保持一份克制与慈悲,避免陷入毫无同理心的指责狂欢或廉价的道德优越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它告诫人们成功时需保持谦卑,须知个人成就常得益于多种因素,而非全然自身之功,因此对暂时落后者应怀有体谅而非轻视。总之,“哀矜勿喜”是中华文化馈赠给世人的一颗精神宝石,它熠熠生辉的光泽,始终照耀着人性中善良、宽厚与自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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