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誉为赏,以毁为罚【拼音】:yǐ yù wéi shǎng,yǐ huǐ wéi fá解释誉:赞扬;毁:批评。指受人赞扬的官员应嘉奖,受人批评的官员应惩罚出处春秋·齐·管仲《管子·明法》:“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示例战国·韩·韩非《韩非子·有度》:“~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以誉为赏,以毁为罚”出自《管子·明法》,原句为“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这一成语深刻揭示了依靠个人声誉和毁谤作为赏罚依据所带来的弊端。在古代政治语境中,它常被用来批判君主或当权者不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制度,而是凭借主观好恶、他人评价或舆论风向来进行赏罚决策。这种做法的本质是将公权力私人化、主观化,使得赏罚失去公正性和权威性,极易导致政治腐败和社会不公。 从历史背景来看,这一思想的提出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治国理念密切相关。法家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主张建立明确、公开的法律制度,以此作为赏罚的唯一标准,从而确保国家的秩序和效率。《管子》作为融合道法思想的著作,在此处正是警示当权者:若赏罚的标准取决于虚名和毁谤,而非实际功过,那么臣民就会放弃奉公守法的行为,转而热衷于结党营私、相互吹捧或诋毁,最终使得国家机器陷入内耗与混乱。这种批判对于当时乃至后世的政治治理都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进一步分析其社会影响,“以誉为赏”会助长虚浮之风,使人们忙于经营声誉、讨好权威,而非专注于务实贡献;“以毁为罚”则可能导致正直之士因谗言而受打压,小人借机陷害异己。长此以往,社会评价体系将失去准绳,是非混淆,忠诚与才干被边缘化,而谄媚与诽谤反而成为晋升或自保的工具。这种现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例如东汉末年宦官外戚专权时,党锢之祸中许多清流士人便因被诬毁而遭禁锢;明朝厂卫制度下,亦常见因诽谤罗织而成的冤狱。这些历史教训无不印证了“以誉为赏,以毁为罚”的危害。 在现代社会,这一成语的启示依然深远。在组织管理、人才评价甚至网络舆论环境中,如果仅凭声誉或片面之词决定奖惩,而缺乏客观标准和事实调查,同样会滋生不公。例如,企业若仅以员工人际关系或表面口碑作为考核依据,可能打击实干者积极性;公共领域若任由不实信息左右对人的评价,则可能形成网络暴力或声誉绑架。因此,建立透明、公正、基于事实的制度性评价机制,避免主观随意性,是维系组织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关键。 总之,“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一种持久的管理哲学警示。它提醒我们,在任何涉及赏罚与评价的体系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警惕主观臆断和舆论操纵。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实干风尚,确保个人努力得到应有回报,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分配。这一思想穿越千年,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值得我们在当代社会实践中不断反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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