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弗及嗣【拼音】:fá fú jí sì解释罚:惩罚;弗及:不连累;嗣:后世,子孙。惩罚有罪的人,不株连他的子孙。出处《尚书·大禹漠》:“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廷于世。”示例近义词罚不及嗣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处罚等
“罚弗及嗣”是一个富有深厚历史意蕴和法律伦理的成语,其核心涵义是指惩罚只应施加于犯罪者本人,不应株连或延及他的子孙后代。这一理念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关于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早期人道主义萌芽,与现代法治精神中的“罪责自负”原则有相通之处。其思想源头可追溯至上古文献,最著名的出处是《尚书·大禹谟》中所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意思是惩罚不延及子孙,而奖赏则可以惠泽后世。这句话通常被视为上古圣王(如大禹)的德政典范,反映了儒家所推崇的仁政与慎刑思想。 从历史背景看,“罚弗及嗣”理念的产生,与更早期及后世长期存在的“株连”或“族诛”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夏、商、周乃至后来的许多朝代,一人犯罪、全家甚至全族受罚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是一种以血缘和宗族为纽带进行集体惩罚的残酷制度,旨在强化威慑、斩草除根。“罚弗及嗣”的提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一种理想化纠偏和道德呼吁,它强调刑罚的针对性与公正性,认为个人应为其自身行为负责,而不应让无辜的后代承受先人的罪责。 这一思想在儒家学说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传承。儒家强调“仁爱”与“恕道”,主张“父子罪不相及”,反对滥刑。孔子提倡“为政以德”,孟子主张“罪人不孥”(不将罪人的妻儿罚为奴隶),都是对“罚弗及嗣”精神的继承和阐发。在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时期,虽然严刑峻法和连坐制度盛行,但这一理念始终作为一股重要的道德批判力量存在,并在一些相对开明的历史时期或特定案例中,被君王或士大夫引用来规劝统治者慎用刑罚、体现仁慈。 “罚弗及嗣”的伦理价值在于它承认个体的独立性与尊严。它将罪责严格限定在行为人自身,保护了家族中其他无辜成员的基本权利,这蕴含着对生命和家庭伦理的尊重。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避免因过度株连而引发更大的冤屈和社会动荡。从政治智慧的角度看,它被视为收拢人心、彰显统治者宽厚德行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帝制历史中,这一理念与实践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尽管它作为崇高的政治理想被反复称颂,但出于统治需要,家族连坐制度(如夷三族、诛九族)仍不时被采用,直至明清时期。真正在法律上废除株连制度,已是近代受西方法治思想影响之后的事情。但不可否认,“罚弗及嗣”作为中华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颗明珠,其思想光芒始终未曾熄灭。 时至今日,“罚弗及嗣”所蕴含的“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无辜保护思想,已完全融入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中。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惩罚必须精准、公正,任何形式的“连坐”或对无辜者(包括家人)的歧视性对待,都是文明的倒退。这个古老的成语,不仅是对历史的一种反思,更是对当代司法公正与人性化的一种永恒警示和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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