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论心定罪 的意思

论心定罪


论心定罪【拼音】:lùn xīn dìng zuì解释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和情节来判定其罪行。出处汉·桓宽《盐铁论·刑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示例近义词原心定罪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判案等

论心定罪:成语接龙顺接


“论心定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尤其盛行于汉代及以后的历史时期。这一成语的核心含义是,在判定一个人的罪行时,不仅要依据其外在行为,更要深入考察其主观动机和内心意图。换句话说,定罪的关键在于“心”,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非仅仅看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这一理念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对道德伦理的高度重视,强调法律审判应兼具“情理法”的综合考量,而非机械地套用条文。

从历史渊源来看,“论心定罪”的思想可追溯至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经义中的“原心定罪”观念。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决狱》中系统阐述了这一原则,主张司法审判应遵循《春秋》大义,探究行为人的本心。例如,若某人出于孝道或仁爱而触犯法律,其动机可嘉,则应从轻或免除处罚;反之,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内心充满恶意,也应受到严惩。这种“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逻辑,深深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实践,使得儒家伦理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之中。

“论心定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避免僵化的法条主义,使司法更贴合社会道德观念。例如,在亲属相隐、为亲复仇等案件中,这一原则常被用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以维护儒家倡导的家族伦理。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司法主观化的风险。由于“心”即主观动机难以客观衡量,审判者的个人判断和道德倾向可能左右案件结果,导致同罪不同罚,甚至为徇私枉法留下空间。历史上,这一原则有时被权贵利用,以“动机纯正”为名开脱罪行,削弱了法律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从法律思想演进的角度看,“论心定罪”反映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传统。它不同于现代刑法强调的“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将道德评价置于法律技术之上,追求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隋唐以后成文法体系的完善,“论心定罪”的影响逐渐减弱,但其精神仍以不同形式留存于司法实践中,如对“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以及对情节和动机的考量,仍可见其遗风。

综上所述,“论心定罪”作为成语和法律原则,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它既是儒家伦理法制化的体现,也折射出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尽管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其具体应用已发生转变,但其中关于动机与后果、法律与道德的辩证思考,仍为今天的司法实践提供着历史借鉴。理解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把握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其复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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