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文刻深【拼音】:yán wén kè shēn解释法律条文严峻刻薄。出处示例现代社会不能有~的法律条文。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法律等
“言文刻深”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偶有出现的成语,其含义较为特殊,并非现代汉语中的常用成语。它并非源自某个著名的历史典故或文学著作的固定搭配,而是由“言文”与“刻深”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其整体意义需要结合这两个部分的古义来理解。 “言文”在此语境中,并非指“言语和文章”,而是倾向于指“言辞”、“文辞”或“法律条文”。“刻深”一词则在古代汉语中具有明确且强烈的贬义色彩,意指苛刻、严酷、深刻乃至尖刻。将二者结合,“言文刻深”通常用来形容法令、条文、言辞或议论过于严苛、深刻,不留余地,甚至到了不近人情、吹毛求疵的地步。它描述的是一种在语言表达或规章制度上追求极端严密、严厉,以至于显得冷酷无情、令人难以承受的状态。 这一成语多见于评价法家思想或严刑峻法的历史语境中。例如,在评价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或秦代法律制度时,史家可能会用“言文刻深”来形容其法律条文规定得极为细致严密,刑罚极其残酷严峻,旨在通过极致的威慑来维持秩序。它不仅仅指文字上的严密,更强调这种严密背后所体现的冷酷意图和带来的高压效果。因此,它带有明显的批判意味,暗示了一种缺乏宽容、忽视人情、唯法是从的僵硬态度。 从思想与文化层面看,“言文刻深”反映了儒家思想与传统中对“苛政”的批判。儒家主张“仁政”和“中庸”,强调“礼”的教化作用而非单纯依赖严刑峻法。因此,将法律条文或统治言辞制定、执行得过于“刻深”,被认为是违背了“仁爱”与“忠恕”之道,是治理上的偏颇。这个成语成为了一种价值判断,警示执政者或立言者应避免走向极端严苛,而应兼顾法的刚性与情的柔性。 综上所述,“言文刻深”是一个蕴含历史与思想批判的成语,它精准地概括了某种在言辞、文告或法律上体现出的极端严苛与深刻的特质。虽然现代使用频率不高,但在理解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法律史以及文学批评时,它仍是一个有价值的概念工具,提醒人们注意语言与制度的力量,以及其中可能包含的过度与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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