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枉法【拼音】:yīn sī wǎng fǎ解释因:因为;枉:歪曲,破坏。因为私人感情而破坏法律。指因私不能秉公办事。出处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回:“你说的何尝不是。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是实不忍为的。”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因私枉法”这一成语,并非传统古籍中直接记载的固定词组,而是现代汉语中根据法律术语和常见语意组合演变而来的表达。它通常用来描述司法或执法者出于私人情感、利益关系或偏见,故意歪曲法律、做出不公正裁决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与“徇私枉法”高度一致,强调“因私”即出于私心,而“枉法”即歪曲法律,二者结合深刻揭示了权力滥用的关键动因与恶劣性质。 从法律与道德层面剖析,“因私枉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根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准绳,其生命力在于公正执行。一旦执法者将个人恩怨、亲情友情、经济利益或政治考量置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便荡然无存。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导致社会信任危机,长远来看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危害极大。 该成语的现实指向性极强,常见于对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现象的批评与谴责。在历史与当代社会中,从古代官吏的贪赃枉法,到现代个别司法人员的以权谋私,其本质都是“因私枉法”的具体表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褒义成语所颂扬的职业操守。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刑法》等法规亦设有“徇私枉法罪”等相关罪名,明确了对这类行为的严厉刑事制裁,体现了制度上的防范与惩处。 深入理解“因私枉法”,有助于我们把握法治精神的核心。它警示所有掌握公权力者,必须时刻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任何以私害公的行为。同时,它也提醒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因私枉法”虽非古老成语,但其承载的观念古已有之,且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它凝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深切期待,以及对权力滥用的深刻警惕,是法治文化建设中一个值得深思的反面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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