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诛故贳误 的意思

诛故贳误


诛故贳误【拼音】:zhū gù shì wù解释指严惩故意犯罪的人,宽赦无意中犯错误的人。出处汉·王充《论衡·答佞》:“故曰: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诛故贳误: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诛故贳误”由“诛故”与“贳误”两个部分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在于区分对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并予以不同的惩处。这一成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注重主观动机、讲究刑罚适度的原则。“诛”指诛杀、惩罚;“故”意为故意、蓄意;“贳”意为宽恕、赦免;“误”则指过失、失误。整体而言,即指严厉惩处故意犯罪者,而宽大处理因过失犯错之人。这一理念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反映了中华文化中对意图与结果进行综合考量的治理智慧。

从历史渊源来看,“诛故贳误”的思想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康诰》中已有“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载,强调对过失犯罪可赦免,对屡教不改者则施以刑罚。汉代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故”与“误”的区分,如《汉书·刑法志》所载,司法中需辨别“故意”与“过误”,并据此量刑。至唐代,《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更是系统规定了“故杀”与“误杀”的不同处罚标准,将“诛故贳误”的原则具体化、制度化。这一传统在后世宋、明、清各代律法中均得以延续,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诛故贳误”的司法原则深刻体现了儒家“仁政”与“慎刑”思想。儒家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反对滥刑,强调刑罚应合乎情理。故意犯罪者主观恶性大,对社会秩序构成直接挑战,故需严惩以儆效尤;而过失犯罪往往源于无心之失,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若一律严惩则失之苛酷,不利于教化与挽救。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展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该原则也与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理念相结合,促使古代司法在严格执法中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境。

在实际应用中,“诛故贳误”原则对古代司法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仔细核查被告人的动机、手段及后果,区分“故意”与“过失”。对于蓄意谋杀、贪污枉法等行为,法律往往施以重刑;而对于因疏忽导致的失火、误伤等,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区别对待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增强了判决的说服力与社会认同感。此外,该原则还渗透到民事纠纷调解、官吏考绩等领域,成为古代社会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工具。

从现代视角审视,“诛故贳误”的思想仍具借鉴价值。当代法律体系普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内容。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构成要件与刑罚标准,这正与古代“诛故贳误”的精神一脉相承。同时,这一成语也启示我们,在管理与社会治理中,应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避免“一刀切”的粗暴处理,从而体现公平与人性化。尽管古今法律语境不同,但其背后对正义与仁恕的追求,始终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

总之,“诛故贳误”作为一个凝练的成语,承载了古代中国丰富的法律文化与哲学智慧。它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更是中华文化中“明刑弼教”“宽严相济”思想的生动体现。通过这一成语,我们可以窥见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探索,以及对人性复杂性的深刻理解。在今天,它依然提醒我们,在追求秩序与公正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个体境遇的体察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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