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拼音】:yǐ yǎn huán yǎn解释用瞪眼回击瞪眼。比喻用对方使用的手段来回击对方。出处《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示例我们~,以牙还牙!敌人用大炮来轰我们,我们也用大炮去回答他们。 ★张天翼《新生》近义词以毒攻毒、以牙还牙、以暴易暴反义词以德报怨、以直报怨语法作谓语、宾语、分句;常与“以牙还牙”连用英文an eye for an eye 日文目には目
“以眼还眼”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用对方施加于己的同等手段进行报复,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它体现了人类早期法律与伦理中一种强调对等惩罚的原始正义观念。这个成语的典故可追溯至古代法典,最著名的出处之一乃是《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其中明确规定:“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这种律条旨在通过严格的同等报复来制止暴力、维持社会秩序,避免冤冤相报的无限循环,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同态复仇”的司法原则。 此外,这一观念在宗教经典中亦有深刻体现。在《旧约圣经·出埃及记》中,上帝通过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其中明确写道:“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这一律法条文同样强调了惩罚与罪行在形式和程度上的对等性,旨在将复仇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其成为公共裁决而非私人无限的泄愤,从而带有早期法治的萌芽色彩。因此,“以眼还眼”的思维深深植根于古代近东地区的法律与宗教传统之中。 随着文明演进与社会观念的发展,“以眼还眼”的原始内涵在哲学与伦理层面受到了深刻的反思与挑战。例如,在东方文化中,儒家倡导“以直报怨”,讲究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回应伤害,而非简单的对等报复;道家则更倾向于“报怨以德”,展现出一种超越性的宽容智慧。在西方,基督教《新约》中耶稣的教诲则明确主张超越旧律法的对等报复原则,提出了“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的著名训导,倡导宽恕与爱的伦理。这些思想都促使人类社会逐渐超越单纯的血腥报复,走向更强调修复、教化与和解的司法与社会理念。 在当代语境下,“以眼还眼”这一成语的使用已超越了其原始的法律与复仇含义。它常被用来比喻在斗争或对抗中采取与对手相似或对等的手段进行回击,广泛见于描述国际关系、商业竞争乃至日常人际冲突之中。例如,在国际外交中,一国对另一国的制裁措施采取对等反制,便可被形容为“以眼还眼”的策略。然而,其使用往往带有一定的警示或批评意味,暗示若一味遵循此种“冤冤相报”的逻辑,可能导致冲突升级与恶性循环,最终两败俱伤。 综上所述,“以眼还眼”不仅是一个描述对等报复行为的成语,更是一个承载着厚重历史与复杂伦理的文化符号。它从古代法典中的具体律条,演变为一种普遍的行为隐喻,其内涵从强调原始正义,到被后世更高的道德与法律理念所审视和超越,生动反映了人类对于正义、惩罚与和解之关系的持久思考。理解这个成语,有助于我们洞察法律史的演变,并深思在面临冲突时,如何在坚持原则与寻求和解之间找到更为智慧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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