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刑峻法【拼音】:lóng xíng jùn fǎ解释指刑法重而严。出处《后汉书·梁统传》:“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施行日久,岂一朝所厘。”示例近义词严刑峻法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指残暴统治
成语“隆刑峻法”,亦作“峻法严刑”或“严刑峻法”,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由“隆刑”与“峻法”两个近义部分组成,“隆”意为盛大、严重,“峻”意为严厉、苛刻,整体意指严厉而残酷的刑法与律令。这一思想通常与法家学说紧密相连,主张通过严苛的法律和残酷的刑罚来建立社会秩序、威慑民众,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该成语的历史根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尤其是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人物。他们身处战国乱世,认为人性本恶,仅靠道德教化不足以治国,必须依赖明确、公开且极具威慑力的法律。商鞅在秦国变法,便是“隆刑峻法”的典型实践,通过“什伍连坐”、“轻罪重罚”等手段,迅速提升了秦国的执行力与战斗力,为其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此后,秦朝建立,将这一理念推向极端,法令繁密,刑罚残酷,最终也因严苛暴虐而速亡,成为后世反思“隆刑峻法”利弊的重要历史镜鉴。 在内涵上,“隆刑峻法”不仅指法律条文本身的严酷,更强调其执行上的毫不容情与普遍性。它追求“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法治形式平等(尽管实质是为了君主集权),试图以恐惧而非认同来维系社会运行。这种治理模式在短期内往往能取得显著成效,如社会秩序表面安定、犯罪率降低、政令畅通等。因此,在中国历史上的一些特定时期,如王朝初期或社会动荡后,统治者常会采用类似手段以快速稳定局面。 然而,其弊端与历史评价亦极为鲜明。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的主流意识形态,大多对“隆刑峻法”持批判态度。孔子倡“德主刑辅”,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过度依赖严刑峻法,被视为统治者缺乏仁德、治国无方的表现,容易激起民怨,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秦朝的迅速崩溃,以及后世许多暴政引发的农民起义,都常被归结为滥用“隆刑峻法”的恶果。它往往与“暴政”、“苛政”等负面评价相关联。 综上所述,“隆刑峻法”作为一个成语,浓缩了特定的法律思想和治国理念。它既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追求效率与秩序的工具,也因其忽视人性、缺乏温度而饱受诟病。它提醒后人,法治的建立固然需要权威与明确规则,但若失去公平、仁恕的平衡,一味以威慑和恐怖为能事,则终究难以持久。该成语至今仍被使用,常用于批判某些过于严酷、不近人情的制度或政策,蕴含着对法律中道、治国以仁的深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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