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致其罪【拼音】:fù zhì qí zuì解释傅:同“附”。指虚构罪名,陷害无辜。出处《汉书·王莽传》:“诸哀帝外戚,及大臣居位素所不说者,莽皆傅其罪。”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成语“傅致其罪”是一个较为冷僻但意蕴深厚的汉语成语,读音为fù zhì qí zuì。其核心含义是指罗织罪名,刻意构陷,即通过捏造、夸大或歪曲事实的方式,将本不存在的罪名强加于人。这一成语多用于描述司法不公或政治迫害的情境,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揭露了权力滥用下的阴暗面。 从词源上看,“傅致其罪”源自古代汉语的司法语境。“傅”在此处意为“附着”“添加”,引申为强加;“致”意为“使达到”“招引”;“罪”即罪名、罪责。四字组合,生动刻画了人为制造罪状、刻意陷害的过程。这一表述最早可见于古代史书与文献中,常与“深文周纳”“罗织罪名”等词语互为映照,共同构成了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弊病的关键词汇。其背后反映的是专制体制下,执法者或当权者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法律工具,践踏公义的普遍现象。 在历史长河中,“傅致其罪”的案例不胜枚举。无论是汉代酷吏杜周、张汤“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还是唐代武则天时期来俊臣等酷吏罗织罪名、大兴冤狱,抑或是明清时期文字狱的泛滥,都可视为“傅致其罪”的典型体现。这些行为往往伴随着严刑逼供、断章取义、牵连无辜,其目的不仅是惩罚个体,更是为了震慑异己、巩固权势,导致社会充满恐怖与不公,严重侵蚀了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道德根基。 该成语的深层意义远超司法范畴,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寓意。它警示世人,当权力失去制约、程序正义缺位时,任何法律条文都可能沦为陷害的工具。同时,它也批判了那种不问是非、只求达成目的的功利主义心态。在传统文化中,这种行为始终受到儒家仁政思想、法家“刑过不避大臣”的公正理念(理想层面)以及民间对“青天”的期盼所反对,是公认的恶政与失德之举。 时至今日,“傅致其罪”这一成语依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它提醒我们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防刑讯逼供、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它也告诫人们应避免先入为主、捕风捉影地诋毁他人,维护清朗的舆论环境。因此,“傅致其罪”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一面映照权力、法律与道德的镜子,其警示价值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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