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为法【拼音】:bù zú wéi fǎ解释不值得学习、效法。出处清·赵翼《瓯北诗话·李青莲诗》:“开口便说:《大雅》不作,骚人斯起,然词多哀怨,已非正声;至杨、马益流宕。建安以后更绮丽,不足为法。”示例那些工作作风实~。 ★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写在前边》近义词不足为训反义词不刊之论、天经地义语法作谓语;指不值得学习英文cannot be taken as a model
成语“不足为法”意指某种做法、行为或事例不值得效仿或作为准则。该词的构成中,“不足”表示不够格、不值得,“为法”则指作为法则、榜样。整体而言,它常用来批评那些存在缺陷、不合时宜或缺乏普遍价值的事物,提醒人们审慎辨别,避免盲目跟从。这一成语蕴含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典范选择与价值判断的深刻思考,强调理性借鉴而非简单模仿。 从历史渊源来看,“不足为法”的核心理念可追溯至古代儒家与道家思想。儒家强调“择善而从”,《论语》中孔子曾言:“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即指出对待他人行为应有所取舍;道家则主张“法自然”,反对僵化效仿。尽管成语本身未直接出自某部经典,但其精神与这些思想一脉相承。在后世文献中,如明清文人笔记中常出现对此类现象的评议,用以警示世人勿将片面经验或错误示范当作普遍真理。 在实际运用中,“不足为法”多用于社会、文化或行为规范的讨论。例如,在评价某些历史人物的局限性时,可指出其特定行为“不足为法”;在教育领域,师长可能以负面案例告诫学生某些做法“不足为法”;在政策制定中,也可借以批判那些经实践检验失败的模式。需注意的是,使用该成语时通常带有明确的批判性或劝诫意味,强调对象在道德、逻辑或实效上的欠缺。 与相近成语相比,“不足为法”侧重对“法则性”的否定,而“不足为训”更偏向于教导与训诫的无效性;“引以为戒”则强调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语气上更为积极。这些细微差别体现了汉语成语在表达批判时的丰富层次。同时,该成语在现代语境中仍具活力,例如在讨论网络流行现象或商业策略时,常被用来提醒理性思考,避免盲从。 总之,“不足为法”不仅是一个语言工具,更承载着中华文化中审辨与自省的精神。它提醒我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象时,应保持独立思考,甄别优劣,唯有经过检验的、符合正道的事物才值得奉为圭臬。这一智慧至今对个人成长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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