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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刑义杀


义刑义杀【拼音】:yì xíng yì shā解释正当和不必要的刑罚与杀戮。出处《尚书·康诰》:“用其义刑义杀。”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义刑义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伦理观念相结合的重要成语,源自《尚书·康诰》:“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此语是西周初年周公对康叔的告诫,意为在施行刑罚和判处死刑时,必须依据道义和公正原则,而不能凭个人意志或私情随意决断。这一概念深刻体现了早期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雏形,强调刑罚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义”的基础上,即合乎天理、人情与公共准则,从而将法律从单纯的暴力工具提升为维护社会正义的载体。

从历史背景看,“义刑义杀”反映了周朝对夏商时期严刑峻法的反思与修正。商代刑罚严酷,常带有神秘色彩和君主个人色彩,而周朝提出“明德慎罚”,主张刑罚需以教化民众为目的。“义”在这里包含多重内涵:一是合法性,即刑罚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合理性,即量刑要符合罪行轻重与社会公平;三是道德性,即司法行为应秉承仁爱之心,避免滥杀无辜。这种思想对后世儒家“仁政”理念及中国法律文化的“情理法”融合传统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实践层面,“义刑义杀”要求司法者具备高度的道德修养与判断力。古代儒家认为,执法者不应僵化套用条文,而应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动机,做到“恤刑”与“慎杀”。例如,《孟子》中强调“杀一无罪非仁也”,便是对这一原则的延伸。历史上许多被誉为“青天”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其审案风格虽各有特点,但都注重在执法中贯彻“义”的精神,力求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增强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同感。

然而,“义刑义杀”思想也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古代社会,“义”的标准往往与封建伦理纲常紧密绑定,有时可能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例如,对“不义”的界定可能包含对君权、父权的绝对服从,使得刑罚在某些情况下仍沦为统治手段。但不可否认,这一概念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与人性化——超越了时代,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遗产。

时至今日,“义刑义杀”的现代启示仍值得深思。它提醒我们,法律执行不仅需要程序正义,更应蕴含实质正义的精神;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还应包含教化与挽救。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注重量刑规范化、推行少杀慎杀政策、强调司法人文关怀等理念,都与“义刑义杀”所倡导的慎重、公正、仁厚的内在逻辑一脉相承。通过对这一成语的梳理,我们得以窥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人文光辉,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提供了历史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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