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曲淫词【拼音】:yàn yǔ yín cí解释香艳的乐曲和淫秽的文辞。出处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十二回:“至乐,则尽放郑声,以复雅乐,琵琶弦索,艳曲淫词,付之祖龙一炬。”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主语、宾语;用于书面语
“艳曲淫词”是一个汉语成语,其传统含义指代内容轻浮、格调低俗,尤其是涉及男女情爱描写过于直白露骨的歌曲与文辞。这一成语由“艳曲”与“淫词”两个部分构成,二者意义相近,常并列使用以加强贬斥语气。其中“艳”字在此语境中并非指鲜艳美丽,而是特指香艳、暧昧;“淫”字则并非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淫秽,更侧重于指过度、放纵、不合礼法规范。因此,该成语整体承载着浓厚的道德评判色彩,是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文化对一类文艺作品的批判性标签。 从历史源流来看,“艳曲淫词”的批判对象广泛存在于历代民间文艺与部分文人创作之中。其源头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的宫体诗、唐宋的民间曲子词、元明清的市井小曲、戏曲唱本乃至小说中的韵文段落。这些作品往往因语言大胆、情感直抒、贴近世俗欲望,而与儒家诗教所倡导的“温柔敦厚”、“思无邪”的雅正标准相悖。在古代正统文学观念里,它们常被视为败坏风气、惑乱人心的“郑卫之音”或“靡靡之音”,是士大夫阶层警惕和排斥的对象。官方也时常颁布禁令,以整顿风俗为由,查禁这类内容的流传。 这一成语所反映的,实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存在的雅俗之辨与情理冲突。它代表了一种精英视角下的文艺审查标准,强调文艺作品的道德教化功能,抑制其感官娱乐与情感宣泄的倾向。然而,从文学发展的客观历史看,许多被当时贬为“艳曲淫词”的作品,因其真挚的情感表达、鲜活的生活气息和语言艺术上的创新,在民间广泛传播,并对其后文学形式的演变(如词、曲、小说的成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其中一部分作品,经过时代观念的变迁,其艺术价值在今天也得到了重新认识。 进入现代社会,“艳曲淫词”这一成语的使用频率已显著降低,但其概念内涵仍具现实参照意义。在当代语境中,它可被类比为对网络、影视、音乐中那些单纯追求感官刺激、内容粗制滥造、价值导向低俗的文艺产品的批评。然而,现代社会的评价标准更为多元和复杂,涉及艺术自由、商业规律、分级制度与公众审美等多重维度,不再简单以传统道德一概而论。对文艺作品内容的评判,需要在尊重创作自由、理解时代语境与维护公序良俗之间寻求平衡。 综上所述,“艳曲淫词”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一个承载着特定文化观念与审美冲突的文化符号。它揭示了文艺创作中永恒存在的“雅与俗”、“情与理”、“教化与娱乐”之间的张力。理解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特质与价值取向,同时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建立更为理性、包容且健康的文艺批评与鉴赏标准。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