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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认不讳


供认不讳【拼音】:gòng rèn bù huì解释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出处王朔《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我对所犯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示例他对此~。近义词反义词矢口抵赖语法作谓语;指认罪英文confess everything 日文包(つづ)み隠(かく)さずに白状する

成语“供认不讳”在现代汉语中是一个常用法律术语,意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完全承认,不作任何隐瞒或辩解。其中,“供认”指承认并陈述罪行,“不讳”则表示无所避忌、直言不讳。该成语的核心在于强调对事实的彻底坦白,通常用于司法语境,形容罪犯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审判。

从历史渊源来看,“供认不讳”的形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古代诉讼中,“供”指犯人的口供或证词,是定罪的关键依据之一;“讳”则指避讳、隐瞒。早在秦汉时期,司法文书就强调“具以实对”,即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至明清时期,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供认不讳”逐渐成为司法文书中描述罪犯认罪态度的固定表述。这一成语不仅体现了古代司法对口供的重视,也反映出传统文化中“认罪服法”的道德观念。

在语法结构上,“供认不讳”属于并列式成语,前后两部分意义相辅相成。“供认”侧重行为动作,“不讳”则强调心理态度,两者结合形成完整语义。其用法较为正式,多出现在法律文书、新闻报道或严肃讨论中,例如:“在确凿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最终供认不讳。” 值得注意的是,该成语通常用于已确认的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负面色彩,一般不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认错情形。

从社会文化角度分析,“供认不讳”背后蕴含着复杂的价值认知。一方面,它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坦白情节的考量,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往往可作为量刑的从宽因素;另一方面,它也折射出社会对“敢于承担”态度的某种认可,尽管这种认可是建立在犯罪行为已发生的前提之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尽管强调“零口供”定案和证据裁判原则,但“供认不讳”仍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应当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

此外,该成语在使用时需注意语境区分。在法律专业领域,“供认不讳”具有严格的定义和应用场景;而在文学创作或日常比喻中,有时会被引申用于形容对一般过错的坦然承认,但这种用法已偏离其原本的法律内涵。作为汉语词汇体系中的一个特色表达,“供认不讳”不仅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意义,也反映了语言与社会制度的互动关系,是研究法律语言与传统文化关联的一个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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