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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不讳


自认不讳【拼音】:zì rèn bù huì解释讳:隐讳。直截了当地承认,一点也不回避隐瞒出处清·无名氏《六部成语·刑部》:“自认不讳。”示例清·钱彩《说岳全传》第65回:“既是岳雷,~,不必审问。”近义词直认不讳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自认不讳:成语接龙顺接


“自认不讳”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zì rèn bù huì”,其中“自认”指自己承认,“不讳”表示不隐瞒、不避忌。这个成语的整体含义是指当事人主动坦白自己的过错或罪行,毫不掩饰,常用于法律、道德或日常行为描述的语境中。它体现了诚实、坦率的态度,有时带有对错误勇于担当的意味,但也可能暗指事实确凿、无法抵赖的情况。

从历史和用法来看,“自认不讳”的起源与中国古代司法和道德传统密切相关。在古代文献中,类似表述常出现在案牍记录或史书叙述中,形容犯人在审讯中如实供认。例如,清代小说或案卷中可能有“其人自认不讳,遂按律定罪”的记载,强调在证据面前主动承认的行为。这一成语延续至今,不仅用于法律领域,如司法文书或新闻报道中描述嫌疑人坦白案情,也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比如当某人公开承认自己的失误或缺点时,可以用“他对此自认不讳”来形容。

在文化内涵上,“自认不讳”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诚信”和“悔过”的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主动承认错误被视为一种道德修养。同时,成语也带有一定的现实色彩:在某些语境下,它可能暗示事实明确,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而非纯粹出于自愿。例如,在政治或社会事件中,媒体可能用“自认不讳”来客观描述涉事方的表态,既点明事实,也隐含对情势的评判。

与相近成语比较,“自认不讳”和“供认不讳”含义相似,但“供认不讳”更侧重司法领域的正式供述,而“自认不讳”适用范围更广,包括非正式场合的承认。它不同于“矢口否认”(完全否认)或“含糊其辞”(模糊应对),强调的是一种清晰、直接的坦白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成语本身为中性词,不含褒贬,但在具体使用中,根据上下文可能带有正面(如赞美诚实)或负面(如讽刺无奈承认)的意味。

在现代社会,“自认不讳”的使用场景更加多样化。例如,在企业管理中,领导者可能自认不讳决策失误以重建团队信任;在公众人物道歉时,媒体常用此成语描述其态度。它提醒人们,坦率承认错误往往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然而,成语也需谨慎使用,避免在不恰当的语境中造成误解,比如在敏感事件中可能隐含被动承认的暗示。总体而言,“自认不讳”作为一个经典成语,不仅丰富了汉语表达,还承载着对人性诚实与责任的深刻思考,值得在语言传承中继续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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