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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弗论


格杀弗论【拼音】:gé shā fú lùn解释指把拒捕、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同“格杀勿论”。出处清·夏燮《中西纪事·粤民义师》:“洋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弗论。”示例近义词格杀不论、格杀勿论、格杀无论反义词语法作谓语;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

“格杀弗论”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的成语,其现代常用写法为“格杀勿论”,两者含义相同。“格”字在此处意为击打、搏斗,“杀”指杀死,“弗”或“勿”表示不、不要,“论”指论罪、追究。因此,这个成语的字面意思是:将对方击打致死,也不必追究责任。它通常用来形容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拥有权力者下达的指令,允许执行者在面对抵抗或威胁时,可不经审判程序直接使用致命武力,事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成语的形成与古代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情境密切相关。它并非正式的法律条文,而是对某种授权或惯例的概括性描述。在历史上,这类指令多出现在应对严重叛乱、追捕重要逃犯、守卫关键场所(如宫禁)或维持非常时期的公共秩序时。例如,在朝代更迭或镇压民变期间,统治者或军事将领可能下达“格杀勿论”的命令,以迅速消除威胁,震慑对手。它体现了古代法律体系中“权宜行事”的特点,即在维护统治秩序与安全的最高目标下,常规司法程序可以被暂时搁置。

从法律与伦理角度看,“格杀弗论”反映了一种极端的情境授权。它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生命权可以被官方以简易程序剥夺。这固然有助于快速平息事态,但也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无辜生命的损失。因此,在传统政治话语中,这一成语往往与严酷、高压的统治手段相关联。它揭示了古代社会在面对危机时,如何在秩序维护与个体权利之间进行权衡,通常前者占据了绝对优先的地位。

在文学与历史记载中,“格杀弗论”的语境多显得紧张而严峻。它出现在诏令、军令或历史叙述里,烘托出形势的危急和执法者的决绝。例如,在描绘宫廷政变、边境冲突或城池攻防的场景时,作者可能使用这一成语来表现当时你死我活的残酷氛围,以及当局不惜一切代价控制局面的决心。这使得该成语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的表述,也成为文学作品中渲染冲突与权力张力的修辞工具。

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格杀勿论”这一概念在正式法律体系中已无立足之地。现代法律普遍强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和生命权的至高无上,要求任何武力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并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该成语如今主要出现在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或日常比喻中。当人们使用它时,多是借古喻今,用以批评某些粗暴、不人道的执法行为,或形容某种不容分说、严厉无情的态度与规则,带有强烈的警示与批判色彩。

综上所述,“格杀弗论”(或“格杀勿论”)是一个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历史与法律实践的成语。它凝结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权力运行的一种极端模式,见证了秩序与生命权之间的古老冲突。今天,它更多地作为一个历史镜鉴和修辞符号存在,提醒着人们法治、程序与人权保障的珍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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