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出人罪【拼音】:gù chū rén zuì解释故:故意;出:越出标准。指判案不合理,或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出处故:故意;出:越出标准。指判案不合理,或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故出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中的一个成语,其字面意思是指司法官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为无罪,或者故意轻判其罪行。这一成语源自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反映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官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行为的严厉批判。它通常与“故入人罪”相对使用,后者指故意将无罪之人判为有罪或重判其罪。两者共同构成了古代司法公正理念的反面典型,强调了执法者必须秉持公心、依法断案的重要性。 从历史渊源来看,“故出人罪”的概念早在唐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司法官员若故意出入人罪,将根据情节受到严惩。例如,故意出罪者,若使有罪者免于刑罚,官员自己可能反坐其罪;若因过失而出罪,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古代“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以及对官员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宋、明、清各代法典基本继承了唐代的相关规定,并加以细化,使得“故出人罪”成为历代司法监察的重点之一。 这一成语的文化内涵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范畴,融入了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与“慎刑”,要求官员在司法中保持公正、怜悯之心,但“故出人罪”却违背了这一原则,它并非出于仁慈,而是源于徇私、受贿或畏权等不正当动机。因此,在古代社会,“故出人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不仅破坏法律权威,更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与之相对,合乎法度的“恤刑”或“赦宥”则被允许,这体现了法律与人情的平衡,但必须基于法定程序而非个人私意。 在现代语境中,“故出人罪”仍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提醒司法人员和执法者必须坚守职业伦理,杜绝任何形式的枉法裁判。尽管现代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司法独立性与透明度更高,但权力滥用、人情案或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裁判依然可能存在。因此,这一成语常被引申用于批评司法不公或执法不严的现象,强调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价值。它亦警示公众监督司法权力运行的必要性,以确保正义不被私利所侵蚀。 总之,“故出人罪”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不仅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缩影,也承载着对公正执法的永恒追求。它从法律术语演化为道德训诫,至今仍在法律教育与廉政建设中发挥启示作用。通过理解这一成语,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司法公正对社会稳定的基石意义,以及维护法治精神对于国家与社会的长远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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